国际商业惯例是指商业事业团体所编制的国际贸易习惯做法或规则。现代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渊源有:(1)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协会制定的“贸易条件”等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则;(2)商业行业或专业团体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某行业或某类商品交易的标准合同格式;(3)国际商业社会中商事仲裁机构做出的典型裁决案例。
现代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性质。探求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性质,就是要根据法律科学原理,分析它是否具备法律规范应有的特征。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1)它具有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它并非只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港口的习惯,它是长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被商人们所广泛采用并自觉遵守的习惯做法。(2)具备法律规范的稳定性。这取决于它是否出自权威机构的制定。在现代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过程中,虽然它们不是经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也不是经国家间的外交途径所缔结的国际公约,但是,他们是由具有相当影响的国际性商业团体或国际经济组织总结国际贸易习惯并加以编纂而形成的。(3)不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其具有强制性但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只有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它才对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的强制性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在合同中没有规定适用何国法律而又遇到纠纷时,有管辖权的内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果不是通过冲突规范引用应该使用的内国法,而是以国际贸易惯例来解释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往往会易于被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带有国际的普遍性,而国内商事法律总未免带有本国的特殊性。第二,在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有关当事人都比较愿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性的商业仲裁机构并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来解决。这种仲裁的裁决,一般也能够得到有关当事人的自动执行。如果败诉方不愿自动执行的话,另一方还可向执行地的内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该国法院同意,就会协助执行。可见,这种国际性商业仲裁机构的裁决虽然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是能够通过国家权力得到间接强制执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有很多,其中得到广泛适用的是国际商会编撰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通用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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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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