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某镇兰华到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姐红华的婚姻纠纷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并代理其姐申请法律援助,称其姐与丈夫东海为自由恋爱,婚后生有一子,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女方红华被男方东海起诉离婚。女方红华多次被家暴,且患有重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长期治疗费用昂贵,生活困难,不愿意离婚。12月22日,法院将开庭审理。
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将被家暴当事人列入重点法律援助对象,工作人员及时做好代理申请人兰华的接待、解答工作,告知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其代理其姐红华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红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还应当提交其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红华经济困难证明及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代理申请人兰华现场无法提供有代理权证明、经济困难证明,鉴于该案有3个特殊情形:有家庭暴力的可能,有报警记录;有抑郁症诊断证明;4天后进行开庭审理。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现场受理了兰华代理红华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庆国提供法律援助,告知其后续补齐资料,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中心将终止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中,通过男方东海的起诉书了解到,男方主张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合,女方红华脾气怪异,百般猜忌,称女方红华私自将登记在男方东海父亲名下的别克轿车过户到女方红华自己名下,诬陷男方东海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经常吵架,仅2016年女方红华就以男方东海家暴为由报警4次,2017年春节后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纠纷,开始家庭内部分居。分居期间,男方东海多次想与女方红华协议离婚未果,2017年4月在卢龙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经调解撤诉,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魏庆国接案后立即联系会见了法援申请人红华,了解其家庭、婚姻和身体状况及不想离婚的原因,同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咨询解答,并进行了心理疏导。女方红华称双方为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男方东海要求离婚是因为女方红华有医学诊断显示患有重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诊断显示其情绪非常低落,没有愉快的感觉,性欲基本没有,容易害怕或出现紧张、焦虑等情绪反应。一方面这些病症严重影响夫妻生活,一方面女方认为有感情基础的配偶不应该因此抛弃自己。
魏律师告知女方红华因为这是男方东海第2次诉讼离婚,且双方长期分居,最终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提醒败诉风险。首先根据男方的起诉书分析男方是在主张感情破裂诉求离婚,耐心向女方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告知女方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并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向其解释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进一步向女方解释男方有可能主张的3种情况:(1)男方依据《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规定,主张女方因抑郁症、焦虑症,性欲功能基本没有,证明双方感情破裂。(2)男方依据《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规定,主张女方重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久治未愈,证明感情破裂。(3)男方依据《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规定,主张双方长期分居,即使这次未判离婚,下次仍将离婚。女方红华表示自己一方面不想离婚,因为自己有抑郁症和焦虑症,有后顾之忧,而且孩子马上高考,另一方面因自己经常挨打,也不想过了,如果男方东海坚持离婚,必须给自己一定补偿,要求10万元以上。针对以上情况,魏律师细心为其制定了诉讼和调解两个方案,为申请人红华最大限度争取合法权益。
本案进行了一次庭审,在调解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魏庆国提出了以下几点调解意见:(1)女方红华与男方东海感情并未破裂,男方东海主张的女方红华脾气怪异、百般猜忌等情况必须考量到女方红华患有重度抑郁症和中度焦虑症,且孩子正在准备参加高考,各方面综合考虑,希望能够挽回婚姻。(2)如果男方东海执意离婚,女方红华同意离婚,并同意让婚生子随男方东海生活,但请考量女方红华患病,需长期治疗,请求不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用。(3)请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4)女方红华需长期住院、服药治疗,生活困难,而且女方红华没有其它住房,请酌情考虑男方给予困难补助。
2017年12月22日,卢龙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调解,基本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调解意见,出具(2017)冀0324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随男方东海共同生活,抚养教育费由男方负担,房产归男方所有,轿车归女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共同财产折价款10万元,共同债务平均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妇女被家庭暴力,并患有抑郁症、焦虑症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如何从法律角度帮助申请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同时,从人性出发挽救一个破碎的心灵,做到于法有据,于情有义,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办理案件的态度、方式提出了更大的考验。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庭上调解结案,让申请人获得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解开了双方的心结,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男方坚持离婚,而女方不同意离婚,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体现在男方主张女方脾气怪异,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但女方认为正是因为自身患有重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男方不应该和自己离婚。作为女方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调解建议上,与女方的谈话中,做好相关解答、劝解工作,让其正视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切实提醒败诉风险,建议提前考虑好一旦离婚如何争取权益。同时考量到女方重度抑郁症、中度焦虑症,并可能被家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尽最大努力地为其争取相关补偿。最终在调解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的调解意见被大部分采纳,在财产分割条款中为女方争取到了更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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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被家暴妇女红华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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