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溯源到普遍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的商人法是古老的商业习惯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之习惯。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在于:(1)国际性。它是普遍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的共同法律。(2)行业性。它是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的习惯法。(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15世纪后,随着主权思想的产生,民族国家的兴起,商法以不同形式被纳入各国国内法体系之中,统一性的、世界性的商法体系不复存在。
2.中世纪封建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与欧洲工业革命的发展促进了世界范围的经济、贸易往来与各国商法的发展。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尽管各国在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在日益扩大的经济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
3.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欧洲各国忙于颁布他们各自的国内法时,一些国际组织和法学家就开始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编撰工作。20世纪初由意大利学者维多利奥率领一批法国、意大利律师起草的《债与合同法典》草案,囊括了债法的一般规定与各种类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雇佣、代理、借贷、储存、运输、抵押、担保等。然而,事实上,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不是在这种包罗万象的领域,而是在诸如国际货物买卖、流通票据、各种运输方式、知识产权以及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等单个领域获得成功。
这些统一法与中世纪的统一的商人法不同点在于:(1)中世纪的商人法是杂乱无章的,从习惯发展成法律;而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是由一定的机构审慎地编撰制定并以公约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的。(2)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性是以主权国家的认可与同意为前提的,因此不具有超国家的特性。(3)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突破了传统的商法的界限,加进了国家调整和管制贸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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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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