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就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她的修改权。试问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修改权不。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或者授权她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31条第3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修改权就是作者的权利。本案中出版社虽然没有直接阻止作者进行修改,但却妨碍了作者进行修改。《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的“通知”作用之一就就是给作者一个修改作品的机会,作者如要修改作品,出版社就不得拒绝,这就是出版社的义务。更何况李教授已经做好了修改准备。所以,教育出版社妨碍了李教授的修改权,应按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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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就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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