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2)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今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3.21。
(4)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并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名单内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
(5)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今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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