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供货商王某为了可以获得独家供货权,向该国有企业采购主管丁某提供了一款“特别定制”的理财产品:丁某购买10万元理财,每月可以获得5万元的利息(至案发丁某共收利息50万元)丁某儿子出国读书需要用钱,便与王某商量,让王某按正常价格(100万元)提供一批残次品,双方获利三七分(王某三成,丁某七成)。王某交付货物后,丁某以在仓储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受损为由向企业申请报废,成功蒙混过关。由于国企每年和王某结一次账,王某便用个人财产提前给了丁某70万元。但不出一个月就因他人举报而案发,王某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丁某是否构成受贿罪。
(2)分析王某的刑事责任。
(1)丁某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面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收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论处某是过托理财的名义收取某赔,为王某利,应认定为受罪。
(2)王某构成污里(未遂)与丁某是共同罪,王某还单独构成行罪、t某和工某以为目的,利用某的职务之便,共同取国有财产当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二者并末净得国有产,尚未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应当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王某起的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犯罪事实不是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构成白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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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贪污受贿罪 2[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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