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武汉的姜某入职武汉某物业公司,担任设备维修员,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5月20日,姜某在维修中发生严重违规操作行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姜某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姜某承认自己有违规操作行为,但认为自己在公司已连续工作达15年,还有3年就要退休了,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不予理会。姜某便申请仲裁,要求裁定物业公司与他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得退休年龄还未达到5年的,公司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情形作为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只是禁止公司以单位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单位员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如若发生重大的变化事故致使劳动合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裁员等理由,与无过失的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单位员工有严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违法。
本案中,姜某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单位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来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
因此,姜某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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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被解雇[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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