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与主权国家具有的法律人格不同,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1.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表现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管辖,具有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其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1)缔约能力。国际经济组织为了执行其职能,有权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同时也有权在成员国内同有关自然人和法人订立契约等。(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国际经济组织要执行其职能,从事活动,必然要具有和涉及相应的财产,因此取得和处置财产是其法律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3)进行法律诉讼能力。国际经济组织既有在国际法庭诉讼的能力,同时也有在成员国内进行诉讼的能力,以使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其权利和利益。2.国际经济组织与非成员国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经济组织如果要在非成员国进行活动,其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必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因为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对非成员国没有拘束力,非成员国无义务授予该国际组织以某种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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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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