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刑事判决不仅对被害人的心理起安抚作用,而且还涉及对被害人的赔偿等问题。在法条竞合的场合,没有必要将被告人所触犯的法条全部列举出来,就可以解决问题。例如,对抢劫案件仅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足以对被害人的心理起安抚作用,而且能够解决退赔等问题,根本不需要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是,在上述甲、乙、丙等人寻衅滋事的案件(1)中,如果仅认定甲、乙、丙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该罪是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因而不足以对a起安抚作用,也不利于通过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使c获得赔偿。在上述李四使用假币的案件(3)中,只有同时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才能使被害商店得到应有的赔偿。
总之,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时,检察机关应当按行为所触犯的数罪提起公诉,按其中一个重罪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判决书中必须明确指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数罪,而不能只认定为一个重罪。但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只能按一个重罪的法定刑处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顺便指出的是,由于牵连犯也是实质的数罪,所以,对于牵连犯也要认定为数罪,只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牵连犯。但是,在定罪时,一定要明确指出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目的行为触犯诈骗罪,只是从一重罪处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或许有人认为,本文的上述观点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因为刑法分则条文的表述一般是“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其实,本文按照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提出的上述处理原则,与刑法分则的这类表述并不矛盾。一方面,既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判决书当然必须写明行为构成哪些犯罪(实现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否则就不可能“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判决书不可能既肯定行为构成数罪,同时又否认较轻犯罪的成立。所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可以理解为在指出行为同时构成数罪的情况下,按照行为所构成的较重犯罪选择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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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的定罪与处罚 三[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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