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轮将1.5万吨咖啡豆从巴西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那么,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此损失呢?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关于在承运人对提单上记载有疑义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在其代理人签发提单时怀疑已装船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如提单上没有批注,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就是承运人已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对于收货人来说,他是根据提单上记载的事项接受提单,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如提单中记载的不实由托运人的误述引起,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但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3)提单若不作批注,则应认为其表面状况良好,日后如发现货物短少或损坏,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承运人应对此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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