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的特点及当事人的心态把握
(一)民事案件的特点
为什么要强调民事案件的特点呢?因为只有深刻了解了民事案件的这些个特点,才能真正体会到我们为什么要采用接下来的方式和方法来审理这些案件。审理民事案件,首先要了解我们民事案件有什么特点,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有些什么样的心态?
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比有着突出的亲民、便民、保民的特殊使命,可以说民事审判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相关,民事审判与党的群众工作密不可分,是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的集中表现。
1、民事案件事关国计民生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部分,占到了法院整个审判工作的最大比重。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物权析产等案件,近年来民间借贷、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房屋买卖或租赁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等都呈急剧增长的态势。而这些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我们作为自然人均是无法避免的,所以说民事审判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休戚相关,事关国计民生。
2、纠纷对象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这个特点是民事诉讼的特点所决定,从诉讼主体来看,民事审判连接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从诉讼发生的原因来看,一般都是日常的生活、消费矛盾所致;从诉讼的过程发展来看,一般到法院来诉讼的案件都是无法通过基层组织协调协商解决的矛盾。因此,无论从主体及内容看,民事审判所涉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呢?或许有人会认为是不是过时了,老掉牙了?我认为虽然这个提法比较陈旧,但陈旧不一定是陈腐,也可能是经典。强调纠纷对象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告诉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本着舒缓矛盾、解决纠纷的理念,尽可能将矛盾在诉讼过程中切实予以化解?
3、矛盾尖锐、容易激化
由于民事审判所涉纠纷一般都是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一个纠纷背后往往会牵涉很多的法律关系,动一发而牵全身,一旦处置不当,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纠纷,如劳资纠纷、物业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等等,一个处理不当不但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严重时更会冲击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这就需要我们投入极大的精力来钝化矛盾而不是一判了之。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心态
1、重体验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多数都是老百姓,普遍比较相信自己的感觉,看重自己的亲身体验。法官的人格魅力、亲和力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我很清楚的记得几年前我们无锡法院调解经验交流座谈时有一个法官说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已经矛盾激化,法院反复处理了5年多的货款纠纷,由于一杯热茶的感动,当事人出于法官对其尊重,愿意无条件信任法官,宁愿自己吃亏也要协助法官对案件调解完毕。这个一杯热茶的故事讲的是这个权利人从几百里之外的外地赶到主审法官所在的法庭,当天还下着雨,法官看到当事人浑身湿透,十分狼狈,于是马上倒上一杯热茶亲手捧到当事人手里,并轻声的告诉当事人“不要着急,喝一杯茶暖暖身体、定定神再说”。就这么一杯茶、一句话,把这名当事人给感动了,他当场表态,法官这么有人情味,肯定会对当事人负责,法官提的调解方案,他一概接受。于是在该名法官的耐心分析下很爽快的作了让步,一个拖了多年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但是,我们也有些法官很不注意细节,对当事人的态度不耐烦,让当事人有了很大的抵触情绪,于是无论你法官做的对与错,说的好与坏,一律反对,对法官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带着有色眼镜,对法官作出的任何裁决都上诉、申诉甚至上访。这样的案件审理效果可想而知。
2、重实效
一揽子解决涉诉的全部问题是当事人的主要目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会也没有水平来区分什么法律关系,来讲究一一对应的权利义务。他的诉讼目的就是不管任何法律关系,将所有需要告的需要解决的一并告到法院,请法官来一揽子帮忙处理完毕。这时候,我们就要仔细区分,甄别出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哪些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尽量合并审理;无法合并审理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的,明确告知当事人恰当的权利主张途径。
3、低成本
老百姓办事情当然希望越快越省事越省钱越好。很多当事人权利意识不强,成本意识倒是很高。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尽量考虑节约当事人的成本,这个成本不仅仅是诉讼支出,也包括节约当事人的时间,诉讼指导要尽可能的全面,做到不折腾当事人。
4、爱面子
多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自然人,作为个人尤其在意别人的评价,特别是在意法官对他的评价。如果法官对当事人态度不好,特别是经常批评,贬低,很可能会使得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对特别爱面子的当事人不妨可以给他戴戴高帽子,让他积极地面对诉讼,从而便利案件的审理或调解。
民事案件无小事。一个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或激化矛盾,甚至引火烧身。因此,圆满地审理好民事案件就需要尽可能地了解当事人的心态,体会当事人的困境,理解当事人的诉请
二、民事案件审理的方法、方式
(一)案件审理的方法
民事案件往往很复杂,事实线索繁多、真伪难辨,特别是在诚信缺失的今天,案件的审理经常因为当事人诉讼不诚信(比如明明持有证据而不提供,明明参与整个过程而称不知道等)而陷入事实认定的困难。这时候,法官就需要最大限度地查明事实,还原案件真相。所以有人说民事法官不仅要会办案,更要会侦查。这句话一点儿都不夸张,不会侦查,民事案件的审理肯定是流于形式,也无法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化解矛盾。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谈谈我们查明案件事实的几个重要方法:
1、突破法
突破法就是法官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及手段迫使当事人正面应对案件事实,从而将案件的症结攻破。对各种各样的证据去伪存真是确定证据使用价值的重要前提是认识案件事实的依据,与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在民事案件中会出现很多为诉讼人为制造的证据,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之中。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往往原、被告的亲戚会拿来一大堆的借条,这些借条很多都是起诉前后补写的,有的干脆就是虚假债务而伪造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现在的法官很聪明,一旦审理离婚案件可能涉及到借贷案件,就以借贷纠纷涉及第三人为由另案解决,忽略了对借贷关系真伪的审查,对提供为证的当事人也没有及时制止或制裁。在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也比较多,往往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恶意串通而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
在当事人拿来一些明显存在问题的所谓借条的时候,我们第一时间不是去训斥当事人,不要去触及这个真伪问题,而是要冷静下来,好好地设计接下来的审理思路。首先,应该以比较平和的心态接待当事人。设计一些关键的问题或细节询问,通过将债权人债务人一起当面对质或分开单独调查等方式开展审理。其中,借贷案件中设计的问题细节越多越好,如:
(1)借款的事由,这里就涉及到债务人及债权人各自的借款事由或出借事由,看看是不是矛盾,与法官掌握的借款及当事人的背景相互印证,看看究竟谁说谎的可能性大一些。
(2)借款时间,借款的时间并不是机械的问几点几分,而是一开始先确定一下大致在什么月份的哪一天,具体时间则是早上或是中午或是晚上,等?
(3)借款地点,譬如单位、家里或者其他地点。根据借款的地点亦可以继续设计相关借款的细节问题。
(4)如果是现金交付的,则现金的面额大小。根据面额及交付的数量再行设计相关交付的细节事实等。
(5)款项的来源。包括钱是从哪里取出,从哪里凑齐,又是如何存放的,等等。
即便是比较精明的当事人也不会做到与其他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证人在这些细节方面事先一一对好口供。以前遇到过当事人说借款时间有的说早上,有的说晚上。有的说是银行取出来的,但是去银行查了之后并没有取款记录。一旦属于同一方的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或与证人之间的陈述发生明显矛盾,则可以直接正面突破,要求当事人据实陈述,进而通过突破法对虚假陈述进行排除。
2、注重细节法
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不要放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的任何细节,往往是一些看起来很不起眼的细节决定了我们判定证据真伪和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这里,有三个我亲自办理案件的小故事与大家分享:
(1)通过电话号码升位时间巧断遗嘱真假
这是一个案由是继承纠纷的案件,在审理时当事人拿出来一张遗嘱,该遗嘱无论是抬头、内容、落款以及日期都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一审判决遗嘱有效,并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配。其中另一方当事人认为从来没有听说过存在遗嘱的事情,而且从被继承人的一贯行为推测一般也不会存在遗嘱,因此,便以遗嘱是伪造上诉到中院。我在审理中仔细看这份遗嘱,遗嘱的载体是一张某厂批量印刷的便签纸,那时候的便签纸的最后一行往往会有印刷单位和电话号码。凭着记忆中的印象,发现纸上所载的电话号码已经是7位数了,而根据立遗嘱的落款日期,当时无锡地区的电话号码还是6位数,并没有升位。于是,便到电信局调查,果然,无锡地区电话号码升级到7位数是在落款日期之后的第三年。
这时,我心里就有底了,于是找当事人来谈话。首先要固定一些关键的陈述,比如遗嘱过程、落款时间的准确性等问题。我就让当事人把写遗嘱的过程仔细说一遍。问他,是否是当天写的?回答是落款日期的当天写的。而且,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全过程其就在旁边。我一再要求其明确是否属实,其坚称属实。这时我就拿出信纸给他看电话号码的位数,并把电信局的结论一并给他看,他当场就说不出话来了。最后,这个案件作了改判,对当事人提供伪证也作了严肃处理。
(2)通过纸张印刷日期明辨收条真假
在一起房屋确权纠纷中,因造房引发了儿子与父母的矛盾。双方均拿出来一些造房的证据,主要是工程款的收条。这些证据当中有很多是以前的信纸,而这些信纸上有的都在最后一行中印刷了一组固定的数字,字体很小,我记得是“971”的字样。我当时就怀疑是否是造纸厂统一编号,指的是纸张出厂的日期。于是我根据这些信纸上末尾标注,确定了印刷厂家,通过查询该厂的电话号码问到了该组数字的真实含义。
果然不出所料,确实是该批纸张在印刷厂的出厂日期,“971”代表着97年1月出厂。这时,我就初步判定这些纸张上的所谓收条有可能当事人为了诉讼作假或者是确有款项交付但因未保留证据而事后要求施工人事后补写的。这时,我心里就有底了,同样,找当事人来谈话。首先要固定一些关键的陈述,比如收条的出具过程、落款时间的准确性等问题。果然,询问下来我直接拿出印刷厂的说明,当事人当即承认事后伪造证据,并具结悔过,案件也得以圆满解决。
(3)发现复印件签名与其他合同完全重合判定对账真伪
这是一个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归还货款,被告则主张双方已经经过对账,结欠的款项已经结清,并提供了一张对账单复印件,在这张复印件上有原告老板的签名。当时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没有出台,对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使用存在较大的争论。原告老板确认了该份复印件上的签名应该是其所签,但是也明确从来没有对案件所涉的货款进行过这种形式的对账。被告则称双方进行了对账,该对账单的原件在原告处,被告当时进行了复印,所以仅有复印件为证。后来一审判决采信了被告的抗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到中院,我询问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是否另外还有经济交往,还有没有签订其他的合同。他说确实有其他交易和合同的,我就让他把合同都拿来。经过仔细比对,发现有一张合同原件上的签名与争议的对账单复印件上的签名十分相似。由于当时的纸张都是16k,复印也没有缩放的功能,并不需要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十分好对比。我就把该份合同原件和对账单复印件的签名重叠在一起,用手电一照,发现签名完全重合。由于每个人的每次签名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存在一致按照科学常识就可以推定复印件上的签名系从该份合同原件上完整套印过来。最后,当事人承认确实提供了伪证。这个案件二审改判,提供伪证的当事人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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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方式方法浅议[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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