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农民工患职业病现象普遍,患病概率高。从事采掘、建筑、纺织、制造、加工生产等劳动密集型工作的劳工,罹患职业病几率及严重性远大于其他岗位和其他人群。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大用工开销,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方面采取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工生存压力巨大,在缺乏工作岗位的选择权的情况下会被迫接受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恶劣的工作环境、简陋的保障措施、高强度的劳动。
第二,我国部分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卫生条件、环境和相关保障措施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劳动者患职业病后维权困难。首先,证明劳动合同存在的事实难。部分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合法的劳动合同,致使农民工向单位寻求赔偿时因缺乏有效用工证明,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其次,举证困难。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农民工职业病求偿举证责任的规定为从企业取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应当由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应当提供置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资料。其均被用人单位控制,难以取得。张海超在取证过程中频繁遭遇挫折,只能铤而走险开胸验肺,表明我国目前对于职业病的鉴定和维权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关行政体系还不够完善;第三,职业病鉴定不及时。职业病的形成需要漫长的过程,从遭受侵害到病发症状出现需要比较长的潜伏期,为劳工的举证和鉴定增加了难度。
第四,职业病鉴定主体范围过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实行,整个过程复杂且繁琐,需要用人单位出具多种证明,且鉴定结果的公允性无法保证。由于对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医院加以限定,许多医院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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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说明了什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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