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在乙证券公司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乙公司让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交易安全,但甲未更换的情况下出差一月,发现账户资金已经购买了股票,并已亏损5万,甲与证券公司交涉,经查,乃乙公司操作员失误所致,乙公司抗辩说甲未更改密码,应承担部分责任。期间,股票陡涨,超过购买价,甲并不再与乙公司商讨赔偿问题。六个月后,甲未出售其股票,但股价下跌,十天内跌至购入价,甲仍未售出,一个月后仍跌,至甲售出股票时已跌约150万,甲起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赔偿150万元。
本案乙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乙公司应该赔偿。
一:《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被代理人的义务被代理人的权利。
在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代理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即乙为甲账户购买a股票,是在乙未根据甲的指令操作买卖股票,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代理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甲已对合同做出了不予追认的权利,那么根据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应该由代理人对这一行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乙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合同法》对无权代理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规定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代理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论从无权代理行为需要承担责任还是从违反合同规定方面讲,乙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小组认为,乙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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