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实践中认定难点。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普遍倾向于将普通诈骗往合同诈骗的方向辩解、辩护。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比普通诈骗罪高。如甲通过打借条诈骗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那么甲的行为已达到3000至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可构成诈骗罪;但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那么因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2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二是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明确适用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往往采取保守态度,将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仍然按照数额较大情形处理,造成重罪轻判的现象比较普遍。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和冲突。
二世。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
从立法渊源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现已废止)的基础上形成的。鉴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不久,大量利用经济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秩序,《1996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后1997年刑法修正时,立法机关考虑到合同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根据刑法罪名体例,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故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所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有无特定要求,对此主要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理由是:一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单独规定合同诈骗罪时虽然将《1996解释》中的“经济合同”修正为“合同”,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明确提出:“这里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根据经济合同法(已于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时废止)第三条的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二是将口头协议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仅没有实际意义,反而容易混淆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将利用口头协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符合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值得商榷。经济合同法第三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已被合同法修正。1999年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比较,最大限度地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缔约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合同形式更加自由。除了法律明确规定要式合同外,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既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因此,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限制为书面形式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治理念的发展不符。
在确定“合同”是合同诈骗罪基本构成要素的前提下,接下来需要明确的是,是否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订立了合同骗取了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就需要讨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第二个区别要点。
(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
1相关的经济活动。从立法精神和规定来看,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1996解释》的颁布,旨在遏制当时以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发展势头。虽然1997年修改《刑法》时用“合同”代替了“经济合同”一词,但立法意图仍然是严厉打击经济合同欺诈。npc法律事务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解释可以支持这一点。基于上述立法精神分析,结合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时空的规定,为了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进行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关的准备、管理和经营活动。即使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任何准备、管理或经营活动,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从犯罪的分类和分析来看,合同诈骗罪中的人必须进行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刑法从罪名分类上指出,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诈骗罪规定在危害财产罪第五章。这种风格的安排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诈骗和欺诈的评价指标不同。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虽然犯罪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权,但罪刑法定更注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诈骗罪的客体只有公民的财产权,对罪过的评价紧紧围绕侵犯公民财产权行为的主客观程度。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要求行为人进行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活动。在现代法治理念中,我们强调客观上不能指责,但也强调主观上不能指责。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进行任何与合同内容有关经济活动,“合同”是指它只是一个道具,并没有实质性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只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三)“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如果合同诈骗罪不够,则必须要求合同是导致被害人误解和财产处置的主要原因。这是合同诈骗和诈骗的第三个区别。“合同”在处理被害人财产方面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利益,引导被害人处理财产。第二,基于合同的担保功能,引导被害人处理财产。如果受害人陷入理解,财产处分与行为人与受害人订立的合同无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甲的一起诈骗案为例,甲隐瞒事实,诈骗乙100万元。b找到a后,要求返还被骗财产。甲谎称相关财产已投入房地产市场。经协商,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协议。
三世。把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适用冲突。
把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适用冲突,主要着眼于合同诈骗罪如果不构成诈骗罪是否可以定罪处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合同诈骗罪不构成、不符合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者诈骗方法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的情形的,可以认定并处罚诈骗罪。主要原因有: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不能确定特殊罪名,但可以确定一般罪名。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是独立于诈骗罪的独立犯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正如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一样,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不应该定罪处罚。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原则,合同诈骗罪应当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所列的合同诈骗罪的类型,如果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则不应以诈骗罪代替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上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排除刑法所列的合同诈骗罪的类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和穿插在个别案件中的诈骗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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