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放弃治疗的,并不影响受害人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要在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医疗费的赔偿:(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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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赔偿有何规定[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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