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是由一名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组织制度,是合议制的对称。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审判组织的研究大多倾向于合议制,对独任制的关注甚少,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却在大幅提高独任制的适用率。因此,研究公正司法问题,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审视,是非常必要的。
一、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司法实践。
(一)捆绑式立法,独任制无独立地位。
我国立法基本上形成了“以普通程序为基础,以简易程序为例外”的诉讼程序特征,固化式的立法,使得独任制丧失了独立地位,必须依靠简易程序才可以适用。
(二)爆炸式诉讼,实践中“形合实独”。
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冲突加剧,大量案件的压力下,法官人力资源有限,很难确保对参与合议的每一件案件都能够进行同样的投入,而其他合议庭成员或陪审员,难以对案件审理发挥实质性作用,“陪而不审”导致了“形合实独”的现象,这一现象又导致了部分法官不得不利用“技术操作”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以科区法院2016年至2019年审结民事案件数量为统计数据,2016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739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6461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906件;2017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882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7698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086件;2018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996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8362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522件;2019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1146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9704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685件。由此可见,在实践中独任制的扩大适用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以区内东西部部分地区基层法院近三年一审民商事案件审理数据为例,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总收案数为25619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20157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5462件;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总收案数为2119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16254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4940件;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总收案数为33910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25685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8225件;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民事总收案数为12003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10759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244件。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各基层院在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比例仍然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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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独任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一[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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