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记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请分析:(。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有理由相信”的含义?其判断标准是什么?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4)本条规定的意义。
答:(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代理。表见代理具有如下构成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2)有理由相信是指在具备外表授权或者权利外观的基础上,相对人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判断相对人有无正当理由,应当以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作为判断标准。
(3)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4)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着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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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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