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利于充分发挥独立保函在市场交易中的独特作用。一方面,依靠独立性原则的确立和适用,独立保证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与基础交易分离的形式主义的违约救济方式,可有力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另一方面,由于独立保证具有独立于主债务合同效力的特点,其又主要适用于借款等合同关系中,因此其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此外,尽管诚信的债权人利用独立保证制度可以很便利地实现其债权,但其一旦存在欺诈就会被止付。因此,独立保证制度的发展,亦有利于培育市场信用。
第二,有利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法自治。采用独立保证可使当事人对风险进行自主分配,尽管其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但其仍是保证人的自愿选择。从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应进行过多的干预。从实践来看,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也往往是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法律上禁止其设立独立保证,反而会限制其经营自由。当然,若当事人运用独立保证规则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应认可其效力。
第三,国内经济活动与国际贸易具有同质性,在实践中难以严格区分。例如,境内的金融机构向跨国公司出具独立保函,在境内从事交易,很难认定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同时,独立保函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的特点,若将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为国内贸易,也会不当限制其功能的发挥。
本文选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关于独立保证的适用范围[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