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出生于1963年8月15日。但他的个人档案记录了1962年8月15日的出生日期。退役后,他在一家酿酒厂工作,并调到市广播电视局和市电视台。他于2014年退休,是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成员。随后,宋某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交了宋某的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然而,宋某认为自己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省政府在处理宋某的退休和养老金时保留了宋某的出生时间。宋某拒绝接受行政复议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宋某的第一代身份证上记录的年龄是1963年8月15日,但身份证的签发日期晚于档案的形成时间。如果我的身份证和档案中记录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以我档案中第一次记录的出生时间为准,人社部审批结果合理。宋某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宋某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认为,在退休审批过程中,人社部发现宋某的档案中记录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其个人档案中记录的出生时间是1962年8月15日,这是他档案中首次记录的出生时间。1963年8月15日记录的其他材料。根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宋某于1962年8月15日退休并非不合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一位著名劳动争议律师表示,在确定员工出生时间时,通过员工档案与身份证相结合的方法。如果身份证与档案中记录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我档案中首次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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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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