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溆浦县某镇某街某组居民舒某甲与舒某乙系同胞兄妹,其母郑某某去世后在某县某镇遗留有一栋300余平方米的木房。该房屋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被政府改造。后通过舒某乙丈夫向某某的努力,经多次申诉,政府退还50平方米的宅基地。舒某甲与舒某乙、向某某就这50平方米宅基地于2006年11月30日达成过协议,由舒某乙、向某某支付舒某甲人民币19940元后,上述房屋宅基地由舒某乙、向某某继承。双方就此协议到溆浦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来舒某乙、向某某将此宅基地连同在附近购买的三处宅基地进行了翻修和建设。之后舒某甲对其母亲遗留房屋宅基地的面积和市值提出异议,并多次到舒某乙、向某某家吵闹,阻止其门面的出租和经营。向某某为此报警30余次,派出所出警30余次,双方始终争执不下,于2017年10月28日向溆浦县某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溆浦县某镇调委会立即选派了优秀调解员韩某主持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实地查看了房屋现场及双方提供的文字依据,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通过反复沟通明确了以下问题:
(一)本案是由继承引起的家庭纠纷,继承标的如何确定?公证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舒某甲坚持认为其母亲老木房子有368平方米,且有房产证。房产证被向某某抢走了。向某某则坚持其岳母的老木房子被改造后,是通过自己的努力申诉,政府才退还了50平方米。但该50平方米宅基地于2006年11月30日已通过协议,舒某甲已经进行了处分,且经过了公证,是不能撤销的。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分析讨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退还的50平方米房屋宅基地属于双方的继承范围。而2006年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撤销的证据和理由,公证书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可。
(二)继承房屋的面积和市值如何?舒某英、向某某是否应当给舒某甲一方以适当补偿。
舒某甲坚持认为母亲老木房子有368平方米,2006年的协议只对其中的50平方米进行了处理,而且舒某乙、向某某夫妻曾答应他等房子翻修建好后给他一套住房的。现房子修好了他没份。因是黄金地段,这房子每年光租金就有30多万。故要求补偿60万。向某某则认为岳母的老房子根本没有这么多面积,房产证也不存在。社会主义改造后通过自己申诉也只退还50平方米。现有房产是自己购买附近三处宅基地,加上岳母50平方米宅基地后进行翻修重建的。舒某甲条件差点,但他们也帮了不少。
由于本案涉及争议金额较大,调解员采取渐进调解的方式,逐步疏导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同时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亲人进行耐心劝解,经过多方一致努力做工作。考虑到双方系亲人,舒某乙、向某某一方条件优越,他们也愿意帮助其兄长,只是纠纷应当有一个合理了结,了结方式也应当有所约束和保障。至此了结纠纷的时机已经成熟。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11日,经过认真筹备和最后一次做工作,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对郑某某遗留的屋宅基地遗产,向某某、舒某乙最终补偿舒某甲人民币119940元(2006年11月30日已支付19940元,协议签订日再支付100000元)。
2、今后舒某甲及家庭成员不能对向某某、舒某乙及家人以及房屋和门面承租户(包括向某某、舒某乙及其子孙后代今后翻建、征收、转让其房屋宅基地等行为)进行干扰和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3、如舒某甲及家庭成员再来干扰向某某、舒某乙及家庭成员的生活,或对上述房屋宅基地再主张任何权益,或干扰其门面租赁和经营的(以公安机关处警记录或证明为准),舒某甲则必须全额返还上述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还需承担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利息。
4、向某某、舒某乙一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舒某甲一方的工作生活(以公安机关处警记录或证明为准)。
5、签订本协议时,款项当面一次性付清。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承担贰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继承的范围、房屋宅基地的面积和市值以及亲人之间的帮扶问题,稳定当事人的情绪是此案调解的突破口。亲人之间的劝解疏导也很重要,同胞兄妹之间的适度帮扶和亲情维系以及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人民调解不是简单的和稀泥,而应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通过说理说法,宣传维系亲情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法理情充分融合,有利于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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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舒某甲与舒某乙、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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