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撤回,在形式上应当不低于悬赏广告方式。撤回悬赏广告应当采用与悬赏广告相同或者优于悬赏广告的形式,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如果不能符合此项要件,则悬赏广告的撤回不产生法律效力,悬赏广告仍然有效。但对于明知已经撤回的行为人,该撤回有效。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允许悬赏人于一定条件下撤回悬赏广告,是各国和地区通行的做法。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到行为实施时止,悬赏广告可以撤回。只有在撤回被以与悬赏广告相同的主要公告,或者以特别的通知进行撤回时,撤回才有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5条第(1)项规定:“预定报酬之广告,如于行为完成前撤回时,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额为限。
悬赏广告的撤回,在时间上各国和地区规定并不一致。德国以行为实施前为必要,而瑞士、我国台湾地区则以行为完成前为必要。按契约说,承诺成立前要约可以撤回,我国《合同法》对此有规定。所以悬赏广告原则上应以行为完成前为时间上的限制。如果行为已经完成,则悬赏广告已经完成生效,即不能再撤回要约,只能是撤销悬赏广告,其后果也是合同违反而非违反要约。
悬赏广告撤回,在形式上应当不低于悬赏广告方式。撤回悬赏广告应当采用与悬赏广告相同或者优于悬赏广告的形式,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如果不能符合此项要件,则悬赏广告的撤回不产生法律效力,悬赏广告仍然有效。但对于明知已经撤回的行为人,该撤回有效。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年版,第46~47页。
编者说明。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悬赏广告纠纷经常发生,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悬赏广告纠纷较多。悬赏广告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认识差异较大,案件处理标准不一。因此,《(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对悬赏广告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但毕竟仅以一条规定还不能解决悬赏广告纠纷处理实践中的所有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相关论述也就成为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参考,本卷也收集编入了相关条目。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633-6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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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可以撤回[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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