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子惠于1994年4月应聘进入耿马县孟定镇环卫站做清洁工,孟定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孟定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下简称孟定规划中心),环卫站归属于该中心下设的部门,李子惠继续做清洁工,2016年6月27日凌晨4时许,正在扫地的李子惠被段学阳(另案处理)驾驶的轿车撞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11月2日,经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子惠右下肢活动功能完全丧失构成(v)五级伤残,7根肋骨骨折构成(x)十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陪护比例100%,事故发生之后,孟定镇有关领导曾到家里探望李子惠,孟定镇政府还号召干部职工和社会人士为李子惠捐款,困难暂时得到解决,但对于李子惠的后续治疗、护理和工伤待遇等问题,孟定规划中心一直声称应由肇事者负责,与其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李子惠的家属找到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经咨询后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定了贺朝树律师负责承办本案。
【争议焦点】。
1、孟定镇规划中心是否与李子惠存在劳动关系。
2、李子惠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3、孟定镇规划中心是否应对李子惠受伤负责。
【律师代理思路】。
要认定李子惠属于工伤,首先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孟定镇政府和孟定镇规划中心均没有与李子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李子惠在孟定镇做环卫工人已有23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办律师收集了李子惠的工资账户信息、着装标识、荣誉证书、工友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要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再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李子惠是在凌晨4时扫地时也就是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只要认定为工伤,孟定镇规划中心没有为李子惠缴纳工伤保险,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案件结果概述】。
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次与孟定镇政府和孟定镇规划中心相关领导及孟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协调,并表明了准备起诉至法院的态度,2017年6月20日,孟定镇政府和孟定规划中心主动找到李子惠家属协商,同意给付李子惠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李子惠放弃其他诉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重合,在日常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特殊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赔偿,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赔偿,是民事法律关系上赔偿,二者不存在冲突,也就是说本案受害人李子惠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的双重赔偿。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相关保险,缺乏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增加了劳动者即受害人李子惠的维权难度。受害人家属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委托从事专职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师及时全面的收集相关证据,是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但李子惠做环卫工人23年却还没有早就应该有的劳动保险待遇,从中也看到了我们劳动监察力度的薄弱。现实中我们遇到的案件,没有两个案件的情况完全相同,就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这需要我们具备更全面、更专业、更精深的法律技能。
【结语和建议】。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该仅是一句口号,也不是靠律师就完全可以做到,建议相关部门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加大对违法用工的惩处力度,切实做到依法用工、规范用工,才能使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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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李子惠与孟定镇政府、孟定规划中心劳动合同纠纷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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