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持现场秩序,保证赛事活动顺利开展,树立和展示民乐青年积极向上、团结友好的精神风貌,根据工作需要,共青团民乐县委、民乐县青年联合会现面向全县招募青年志愿者60名。特此公告如下:
一、活动宗旨。
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坚持协商一致、统一指挥的原则。
二、招募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35周岁。
2.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
3.语言表达能力较好,普通话流利。
4.服从安排、尽职尽责,能认真完成志愿服务任务。
5.甘于奉献、不计报酬。
6.在县城内能够自理住宿。
三、工作内容。
主要从事赛事活动期间秩序的维持、线路的指引、观赛人员及行人的安全向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18年7月24日至7月26日。
2.报名方式:
方式一:现场报名。
地点:团县委办公室(县政府统办一号楼北附楼310室)。
方式二:扫码加入qq群(792247016):2018年志愿服务群。
3.报名联系人:张小燕。
4.联系电话:18189608634。
五、时间安排。
1.培训时间:7月27日上午9:00(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2.服务时间:7月29日全天。
附件:民乐县青年志愿者报名表。
共青团民乐县委民乐县青年联合会。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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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成立100周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11篇[朗读]
第十七届“碧桂园杯”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于2018年7月29日进入民乐境内。为确保赛事顺利进行,根据赛事安排,将对比赛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制路段。
国道227线扁都口甘青交界处至东六公路路口,东六公路路口至东六公路民乐收费站,两段公路共83.3公里路段。
二、管制时间。
大型车辆自2018年7月29日0时至民乐赛段比赛结束,其他车辆自6时至民乐赛段比赛结束。
三、交通管制要求。
(一)赛事期间,管制路段沿线单位、个人车辆暂停出入行驶,请提前安排好生产生活相关事宜。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驾驶的各类车辆在管制路段行驶,严禁各类车辆在管制路段停放,严禁行人、牲畜和宠物在管制路段穿行,严禁比赛路段两侧有放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活动。
(二)赛事期间,凡是驾驶人、行人及比赛路段沿线群众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客运班线车、单位通勤车须提前选择行驶路线,绕道通行;参与保障比赛的工作用车、执勤车辆必须停放在赛事路段以外。
管制期间,请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并自觉遵守交通管制规定,确保赛事圆满成功。
特此通告。
民乐县公安局。
2018年7月27日。
一、管制路段。
国道227线扁都口甘青交界处至东六公路路口,东六公路路口至东六公路民乐收费站,两段公路共83.3公里路段。
二、管制时间。
大型车辆自2018年7月29日0时至民乐赛段比赛结束,其他车辆自6时至民乐赛段比赛结束。
三、交通管制要求。
(一)赛事期间,管制路段沿线单位、个人车辆暂停出入行驶,请提前安排好生产生活相关事宜。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驾驶的各类车辆在管制路段行驶,严禁各类车辆在管制路段停放,严禁行人、牲畜和宠物在管制路段穿行,严禁比赛路段两侧有放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活动。
(二)赛事期间,凡是驾驶人、行人及比赛路段沿线群众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客运班线车、单位通勤车须提前选择行驶路线,绕道通行;参与保障比赛的工作用车、执勤车辆必须停放在赛事路段以外。
管制期间,请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并自觉遵守交通管制规定,确保赛事圆满成功。
特此通告。
民乐县公安局。
2018年7月27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加强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组发〔2016〕420号)、《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脱产借调(含抽调、挂职等)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干部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调。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调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干部的借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借用干部。县级各部门必须是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用干部。
2.严格规定借用时限。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
5.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6.借用干部由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干部的。
2.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3.因单位业务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本单位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工作任务完成;或本单位还有空编,尚未配备人员,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需借调干部协助工作的。
4.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借调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勤奋敬业。
2.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必须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1.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职位工作未满1年的。
2.新录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未满2年或在选调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4.同一干部连续借调12个月或近两年累计借调12个月的。
5.法规规定不能借调的。
第七条干部的借调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借调单位应事先与被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协商,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借调期间不能单独承担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做好被借调人员的编制管理、工资和职务(职称)正常晋升等工作。借调干部不得在借调单位推荐为后备干部或科级干部人选。
第九条借调单位要对借入人员综合素质进行充分考察,加强日常管理。如出现借用人员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用人员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借调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严肃干部借调的工作纪律。凡是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借调干部的,被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拒绝借调,并及时向组织部门部门报告,组织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规借调干部的单位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发现有违反规定借调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视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借调的干部,借调单位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通知被借调干部返回原单位上班。
第十三条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意见》不包括系统内干部的借用。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脱产借调(含抽调、挂职等)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干部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调。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调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干部的借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借用干部。县级各部门必须是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用干部。
2.严格规定借用时限。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
5.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6.借用干部由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干部的。
2.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3.因单位业务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本单位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工作任务完成;或本单位还有空编,尚未配备人员,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需借调干部协助工作的。
4.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借调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勤奋敬业。
2.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必须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1.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职位工作未满1年的。
2.新录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未满2年或在选调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4.同一干部连续借调12个月或近两年累计借调12个月的。
5.法规规定不能借调的。
第七条干部的借调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借调单位应事先与被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协商,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借调期间不能单独承担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做好被借调人员的编制管理、工资和职务(职称)正常晋升等工作。借调干部不得在借调单位推荐为后备干部或科级干部人选。
第九条借调单位要对借入人员综合素质进行充分考察,加强日常管理。如出现借用人员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用人员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借调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严肃干部借调的工作纪律。凡是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借调干部的,被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拒绝借调,并及时向组织部门部门报告,组织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规借调干部的单位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发现有违反规定借调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视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借调的干部,借调单位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通知被借调干部返回原单位上班。
第十三条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意见》不包括系统内干部的借用。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各分、子公司:
经研究决定,公司于今年11月初召开经营生产例会。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公司决定,此次会议各分、子公司经理结合多媒体图文形式向会议报告工作。现将会议准备工作要求如下:
1、各分、子公司要提前做好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按附件大纲的格式,使用microsoftpowerpoint软件,编制汇报文件,并于20xx年7月31日18:00之前,上报公司综合部xx邮箱。
2、公司综合部汇总各单位上报文件后,进行整理,及时与上报单位联系修订事务,并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3、会务联系人: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4、会议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xx铁路xx建设股份公司。
20xx年10月27日。
经研究决定,公司于今年11月初召开经营生产例会。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公司决定,此次会议各分、子公司经理结合多媒体图文形式向会议报告工作。现将会议准备工作要求如下:
1、各分、子公司要提前做好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按附件大纲的格式,使用microsoftpowerpoint软件,编制汇报文件,并于20xx年7月31日18:00之前,上报公司综合部xx邮箱。
2、公司综合部汇总各单位上报文件后,进行整理,及时与上报单位联系修订事务,并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3、会务联系人: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4、会议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xx铁路xx建设股份公司。
20xx年10月27日。
镇直机关各部门:
镇党委同意:
xxx同志任林业站副站长,免去其村镇规划站副站长职务;
xxx同志调整到司法所工作。
中共xxx镇委员会。
xxx年9月10日。
镇党委同意:
xxx同志任林业站副站长,免去其村镇规划站副站长职务;
xxx同志调整到司法所工作。
中共xxx镇委员会。
xxx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