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中华人民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如果仅是短信侮辱,没有构成后果的,不会构成犯罪,但可向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对其进行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偿,也只能是以手机短信为证据,但法律上没有手机短信是否可以做为证据的规定,不过,若是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是可以做为证据的,并且证明力高。
2、如果仅是短信侮辱,没有构成后果的,不会构成犯罪,但可向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对其进行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偿,也只能是以手机短信为证据,但法律上没有手机短信是否可以做为证据的规定,不过,若是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是可以做为证据的,并且证明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