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对大陆的法律与大陆法系“傻傻分不清楚”,其实你看看大陆的检察官与台湾的检察官有哪些不同,就一目了然。民国政府是“大陆法系”,最典型的就是“六法全书”,后来被国民政府带到台湾地区。人民政府则是“特色法系”,受苏俄法系的影响很大,最突出的是“党的领导”与公检法并立。
台湾的检察官行政上从属于检察署,业务上只服从法律,这也就意味着台湾的检察官严格意义上“没有上司”。大陆的检察官,大家都很清楚,受到检察院内部行政权力的约束,只能在上级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负责。
台湾的检察署从属于法院,但法院不能干涉检察署的业务工作。台湾各级法院与分院设置检察署,检察署设置检察总长与检察长1名、检察官6名以上,检察总长与检察长不能干涉检察官的业务。大陆的检察院与分院,不从属于法院,而是享有对法院的监督权,这也意味着大陆的法院审判权受到检察院的约束,而台湾法院的审判权不受检察院监督。
台湾的检察官独立办案,各自设置检察事务官室,检察事务官室协助检察官工作,整个检察事务官室都是检察官的幕僚机关,检察官办案实行独任制,因此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的“全权”,只受法律约束。大陆的检察官没有单独的工作室,虽然也配备了检察官助理,但他们并不拥有法律授予的“全权”,而且受到上级的约束,尤其是来自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约束。
台湾的检察官负责刑事审查,台湾刑事警察在刑事侦查方面接受检察官的指挥,检察官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向哪些方向侦查、是否刑事拘留。台湾的刑事警察更多是执行检察官的命令,警察刑事侦查权受到检察官严格控制,台湾的检察官是刑事侦查主体。大陆的刑事侦查权属于警察部门,警察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自行决定是否立案、是否拘留,检察机关只享受逮捕批准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权与提出侦查方向的建议,大陆的警察部门才是刑事侦查主体。
台湾的检察官不仅提起公诉,而且协助自诉。大陆的检察官一般只提起公诉,极少支持自诉。在刑事诉讼方面,台湾检察官的权力范围比大陆检察官更宽泛。
台湾的检察官承担法院刑事裁决的执行事务,这也意味着台湾的法院只负责审判不负责执行,因此台湾的法院不需要设立执行庭或执行局。大陆的检察官不承担法院刑事裁决的执行事务,法院自己裁决自己执行,这也导致一些法院因为“执行难”难题限制诉讼权。
台湾的检察署包括总检察署不享有“准立法”的权力,更不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大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常通过司法解释获得“准立法”获得权力,经常与最高人民法院甚至警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发布解释法律,一些地方检察院则发布本地适用的“准立法”
台湾的检察官行政上从属于检察署,业务上只服从法律,这也就意味着台湾的检察官严格意义上“没有上司”。大陆的检察官,大家都很清楚,受到检察院内部行政权力的约束,只能在上级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负责。
台湾的检察署从属于法院,但法院不能干涉检察署的业务工作。台湾各级法院与分院设置检察署,检察署设置检察总长与检察长1名、检察官6名以上,检察总长与检察长不能干涉检察官的业务。大陆的检察院与分院,不从属于法院,而是享有对法院的监督权,这也意味着大陆的法院审判权受到检察院的约束,而台湾法院的审判权不受检察院监督。
台湾的检察官独立办案,各自设置检察事务官室,检察事务官室协助检察官工作,整个检察事务官室都是检察官的幕僚机关,检察官办案实行独任制,因此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的“全权”,只受法律约束。大陆的检察官没有单独的工作室,虽然也配备了检察官助理,但他们并不拥有法律授予的“全权”,而且受到上级的约束,尤其是来自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约束。
台湾的检察官负责刑事审查,台湾刑事警察在刑事侦查方面接受检察官的指挥,检察官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向哪些方向侦查、是否刑事拘留。台湾的刑事警察更多是执行检察官的命令,警察刑事侦查权受到检察官严格控制,台湾的检察官是刑事侦查主体。大陆的刑事侦查权属于警察部门,警察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自行决定是否立案、是否拘留,检察机关只享受逮捕批准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权与提出侦查方向的建议,大陆的警察部门才是刑事侦查主体。
台湾的检察官不仅提起公诉,而且协助自诉。大陆的检察官一般只提起公诉,极少支持自诉。在刑事诉讼方面,台湾检察官的权力范围比大陆检察官更宽泛。
台湾的检察官承担法院刑事裁决的执行事务,这也意味着台湾的法院只负责审判不负责执行,因此台湾的法院不需要设立执行庭或执行局。大陆的检察官不承担法院刑事裁决的执行事务,法院自己裁决自己执行,这也导致一些法院因为“执行难”难题限制诉讼权。
台湾的检察署包括总检察署不享有“准立法”的权力,更不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大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常通过司法解释获得“准立法”获得权力,经常与最高人民法院甚至警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发布解释法律,一些地方检察院则发布本地适用的“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