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涉密系统集成是指涉密系统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工程所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人员构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保密保障设施等要素.涉密系统集成单位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涉密系统建设单位是指主持建设涉密系统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密系统的建设单位和集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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