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性事本被视为婚内义务,也常被当作情比金坚的一大标志。可在几年前广东佛山的一起案例,夫妻间的性事,却成为了起诉强奸的供词。
李某(男)与张某(女)是一对合法夫妻,却因家庭事务时常闹离婚,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同房不同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日子终不能维持长久的和平,几个月后,夫妻俩再次发生争吵。在翻天作地的争执中,李某竟违背张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后因动静太大惊动邻居,两人被警方带走。
张某向法院起诉自己的丈夫李某强奸,但法院的判决却出乎意料:双方为合法夫妻,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应构成强奸。
这看似不合情理的判决,却也不是无法理解的:自古以来妻子配合丈夫发生性关系似乎已成为了一种责任与义务,这种理念早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再加上国内尚未对婚内强奸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法院极有可能对婚内强奸作出“视其为合法”的判决。
也就是说,只要男女双方还存在着婚姻关系(续存或离婚起诉间除外),男方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亲戚拜访也好、心情不快也好,都必须配合他,因为这是“义务”,丈夫的强奸是“合法”的!(......)。
而故事的后续是,张某的离婚申请被驳回了(在起诉的同一天提出了申请,真是个法律意识强的好公民):因分居期间发生性行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莓辣为她感到悲哀的同时也为法院的判决感到无奈。
当然,也有过成功判决婚内强奸的例子,例如89年的河南信阳案、99年的上海青浦案、97年的辽宁义县案等。但这些案例的胜诉都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续存或是处于离婚起诉期间的基础上的。
那么问题来了——。
到底什么才是婚内强奸呢?
婚内强奸,顾名思义,即是有婚姻关系的两人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与其性交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的语境下,婚内强奸即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情况下,如分居[这个很重要]、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婚姻中的女方没有提起离婚诉讼,或与男方分居,即便女方恨透了男方的强迫性性行为,也将无能为力。
那么在当前国内法律环境下,可视夫妻间的强迫性行为为婚内强奸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呢?
1、分居两年
是的没错,需要长达两年的分居时间,才能判定男方对女方实行婚内强奸。而且,在分居的两年期间,男方与女方不得发生过哪怕一次性行为。划重点:即便两人分居了,只要在分居的两年内,男方再一次将女方强行推倒,即算感情没有破裂,男方也就不会被判为婚内强奸。
2、提起离婚诉讼。
这似乎听起来要比长达两年的分居来的安全而又快捷,但这种并非你情我愿的强硬手段也不是没有条件的。“双方感情破裂,即可提起诉讼”,而感情破裂的前提则是“长达两年的分居并且期间双方没有发生过性行为”。(what???这与第一种情况又有什么区别???)。
正是这对婚内强奸近乎于默许的法律环境,导致了大多数案件的有罪判决举步维艰。
而沉默的法律并不只是存在于国内,世界范围内还有许多国家尚未将“婚内强奸”列入法律之中。
红色地区为“婚内强奸”犯罪地区。
许多发达国家的婚内强奸率都排名前列,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反而低得让人难以置信。这并非是因为那些发展中国家的家庭不常发生婚内强奸,而是因为沉默的法律将太多案例划在了“婚内强奸”之外。例如,土耳其在去年颁布了一项法律,大致内容为“假如男方娶了自己所强奸的女性,则可免罪”。这对强奸犯而言莫过于最大的包庇,同时也是对当地女性权利的践踏。同为“强奸案低发国家”的还有我们的邻居印度,但可笑的是,这极低的强奸率竟是靠当地政府镇压而来,为了营造出一种“国内环境良好”的假象,政府竟不惜镇压90%+的强奸案!!其对一般强奸案的态度都如此令人寒心,更不用说定义尚嫌模糊的婚内强奸了。
在国内现在的法律环境下,姑娘们该如何尽量减少自己所受的伤害和损失呢?
①表明态度,严辞拒绝
②若无果,报警
虽然婚内强奸难以受法律制裁,但暴力行为却是可以判刑的。因此,女方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女方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此保护令实行后,哪怕施暴者的行为不足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最后的最后
婚内强奸在现今还是非常普遍的,特别是在封闭或战乱的地区,而很多女性即便受到伤害,也认为自己不过是在履行婚内义务,尚没有“生为人,再为女人”的独立意识,这也更加造成了婚内强奸相关法律的完善举步维艰。
但值得高兴的是,强奸的定义范围正在不断被扩大,“婚内强奸”、“灰色强奸”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并开始被重视。虽然法律暂时还没有对婚内强奸作出有效处置,也还有无数的女性正饱受着侵犯与伤害,但近年来胜诉的案例越来越多,毫无疑问地显示了司法系统的不断完善,与女性自我意识的提高。
希望进入视野的婚内强奸越来越多
也希望婚内强奸能越来越少
李某(男)与张某(女)是一对合法夫妻,却因家庭事务时常闹离婚,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同房不同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日子终不能维持长久的和平,几个月后,夫妻俩再次发生争吵。在翻天作地的争执中,李某竟违背张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后因动静太大惊动邻居,两人被警方带走。
张某向法院起诉自己的丈夫李某强奸,但法院的判决却出乎意料:双方为合法夫妻,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应构成强奸。
这看似不合情理的判决,却也不是无法理解的:自古以来妻子配合丈夫发生性关系似乎已成为了一种责任与义务,这种理念早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再加上国内尚未对婚内强奸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法院极有可能对婚内强奸作出“视其为合法”的判决。
也就是说,只要男女双方还存在着婚姻关系(续存或离婚起诉间除外),男方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亲戚拜访也好、心情不快也好,都必须配合他,因为这是“义务”,丈夫的强奸是“合法”的!(......)。
而故事的后续是,张某的离婚申请被驳回了(在起诉的同一天提出了申请,真是个法律意识强的好公民):因分居期间发生性行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莓辣为她感到悲哀的同时也为法院的判决感到无奈。
当然,也有过成功判决婚内强奸的例子,例如89年的河南信阳案、99年的上海青浦案、97年的辽宁义县案等。但这些案例的胜诉都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续存或是处于离婚起诉期间的基础上的。
那么问题来了——。
到底什么才是婚内强奸呢?
婚内强奸,顾名思义,即是有婚姻关系的两人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与其性交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的语境下,婚内强奸即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情况下,如分居[这个很重要]、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婚姻中的女方没有提起离婚诉讼,或与男方分居,即便女方恨透了男方的强迫性性行为,也将无能为力。
那么在当前国内法律环境下,可视夫妻间的强迫性行为为婚内强奸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呢?
1、分居两年
是的没错,需要长达两年的分居时间,才能判定男方对女方实行婚内强奸。而且,在分居的两年期间,男方与女方不得发生过哪怕一次性行为。划重点:即便两人分居了,只要在分居的两年内,男方再一次将女方强行推倒,即算感情没有破裂,男方也就不会被判为婚内强奸。
2、提起离婚诉讼。
这似乎听起来要比长达两年的分居来的安全而又快捷,但这种并非你情我愿的强硬手段也不是没有条件的。“双方感情破裂,即可提起诉讼”,而感情破裂的前提则是“长达两年的分居并且期间双方没有发生过性行为”。(what???这与第一种情况又有什么区别???)。
正是这对婚内强奸近乎于默许的法律环境,导致了大多数案件的有罪判决举步维艰。
而沉默的法律并不只是存在于国内,世界范围内还有许多国家尚未将“婚内强奸”列入法律之中。
红色地区为“婚内强奸”犯罪地区。
许多发达国家的婚内强奸率都排名前列,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反而低得让人难以置信。这并非是因为那些发展中国家的家庭不常发生婚内强奸,而是因为沉默的法律将太多案例划在了“婚内强奸”之外。例如,土耳其在去年颁布了一项法律,大致内容为“假如男方娶了自己所强奸的女性,则可免罪”。这对强奸犯而言莫过于最大的包庇,同时也是对当地女性权利的践踏。同为“强奸案低发国家”的还有我们的邻居印度,但可笑的是,这极低的强奸率竟是靠当地政府镇压而来,为了营造出一种“国内环境良好”的假象,政府竟不惜镇压90%+的强奸案!!其对一般强奸案的态度都如此令人寒心,更不用说定义尚嫌模糊的婚内强奸了。
在国内现在的法律环境下,姑娘们该如何尽量减少自己所受的伤害和损失呢?
①表明态度,严辞拒绝
②若无果,报警
虽然婚内强奸难以受法律制裁,但暴力行为却是可以判刑的。因此,女方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女方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此保护令实行后,哪怕施暴者的行为不足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最后的最后
婚内强奸在现今还是非常普遍的,特别是在封闭或战乱的地区,而很多女性即便受到伤害,也认为自己不过是在履行婚内义务,尚没有“生为人,再为女人”的独立意识,这也更加造成了婚内强奸相关法律的完善举步维艰。
但值得高兴的是,强奸的定义范围正在不断被扩大,“婚内强奸”、“灰色强奸”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并开始被重视。虽然法律暂时还没有对婚内强奸作出有效处置,也还有无数的女性正饱受着侵犯与伤害,但近年来胜诉的案例越来越多,毫无疑问地显示了司法系统的不断完善,与女性自我意识的提高。
希望进入视野的婚内强奸越来越多
也希望婚内强奸能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