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说,没有“偷税”和“漏税”这两个概念。
过去的“偷税罪”,现在已经叫做“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第201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还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是说,虽然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如果是第一次被税务机关查处,只要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还不构成犯罪。当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还叫做“偷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刑法》修订在后,所以应当以《刑法》为准。
至于“漏税”,可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是指因“失误”而少缴税款,没有主观故意,只加收滞纳金,不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的“偷税罪”,现在已经叫做“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第201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还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是说,虽然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如果是第一次被税务机关查处,只要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还不构成犯罪。当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还叫做“偷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刑法》修订在后,所以应当以《刑法》为准。
至于“漏税”,可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是指因“失误”而少缴税款,没有主观故意,只加收滞纳金,不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