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
出台《解释》,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对于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出台《解释》,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对于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