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龚军是某民航大酒店的职工,1999年7月29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她在经过1618客房时,收到一个传呼,于是就到该房间回了一个电话,话费是0.22元。客人退房结帐时发现后拒付这0.22元话费,并对酒店表示不满,声称要到消协投诉。酒店负责人立刻找到龚军询问,并口头通知将其辞退。龚军不服遂于同年9月25日到劳动仲裁讨说法。
仲裁认为,龚军在工作时未经允许到客人房间打私人电话,确属违反酒店劳动纪律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龚的违纪行为尚不构成酒店《员工手册》中所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事实,酒店应依照惩处职工的法定程序办事,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应予纠正;酒店应补发龚军停止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恢复与龚军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接到仲裁书后酒店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龚军也以同样的事实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认为,龚军在工作中虽有违纪行为,可受纪律处分,但尚构不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7月3日,一审判决酒店恢复与龚军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同时酒店支付龚军停职期间的生活费。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仲裁认为,龚军在工作时未经允许到客人房间打私人电话,确属违反酒店劳动纪律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龚的违纪行为尚不构成酒店《员工手册》中所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事实,酒店应依照惩处职工的法定程序办事,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应予纠正;酒店应补发龚军停止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恢复与龚军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接到仲裁书后酒店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龚军也以同样的事实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认为,龚军在工作中虽有违纪行为,可受纪律处分,但尚构不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7月3日,一审判决酒店恢复与龚军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同时酒店支付龚军停职期间的生活费。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