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1年2月至200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1) 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2分)《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分)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3分)。
(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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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1) 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2分)《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分)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3分)。
(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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