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5和1.0,符合招聘条件。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王某的实际视力仅为0.3和0.4,远远低于岗位要求。1999年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
1999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诉称:“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厂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他工作。原订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试分析: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有无法律根据?
(3)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该劳动合同无效。因为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本案中王某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欺诈手段通过厂方的体检,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所以王某与厂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法;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因王某与印刷厂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对印刷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律根据,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根据。
(4)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5)由于王某与厂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停止履行该劳动合同,王某无条件离开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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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王某的实际视力仅为0.3和0.4,远远低于岗位要求。1999年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
1999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诉称:“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厂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他工作。原订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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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有无法律根据?
(3)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该劳动合同无效。因为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本案中王某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欺诈手段通过厂方的体检,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所以王某与厂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法;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因王某与印刷厂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对印刷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律根据,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根据。
(4)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5)由于王某与厂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停止履行该劳动合同,王某无条件离开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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