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照正常出勤进行考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依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武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前述人员,“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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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武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前述人员,“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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