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强与小娟1996年结婚,婚后感情不错。1998年底,林强经小娟劝说不能后,辞职并借钱开始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1999年,林强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林强。自2000年春,林强公司业务非常忙,经常不回家。于是夫妻关系开始不好,此后林强所得收入从不拿回家。从2000年年底,林强干脆搬到公司住,从此再未回家。小娟单位效益差,收入低,身体又有病,为了生活和看病,她只好向外举债,自2001年春至2002年底,小娟共借款3万元(均没有告知林强)。2003年春,小娟单位濒临破产,从而买断小娟工龄,单位一次性付给她买断工龄款5万元。2003年5月,小娟见婚姻关系难以维持,无可挽回,便向林强提出离婚,林强不同意,小娟遂向法院提出离婚。小娟要求分割林强姐姐赠与给林强的房产。林强却提出他经营的公司有40多万元的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要小娟共同承担。小娟不同意,认为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3万元债务也应由林强承担。
分析:法院应准许他们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夫妻感情和分居满2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对于以上财产,林强姐姐赠与的房子是林强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小娟单位支付的买断工龄款为小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以上债务,林强公司所欠的40多万元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林强用其自己财产清偿;小娟所借的3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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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院应准许他们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夫妻感情和分居满2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对于以上财产,林强姐姐赠与的房子是林强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小娟单位支付的买断工龄款为小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以上债务,林强公司所欠的40多万元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林强用其自己财产清偿;小娟所借的3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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