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
企业高管人员是劳动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1条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高管人员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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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
企业高管人员是劳动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1条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高管人员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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