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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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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