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在《民法典》没有系统的人役权制度且缺乏用益权的情况下,居住权的相关内容都难以准用用益权的相关规定。在居住权制度中,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体范围、客体界定、法律效力、消灭事由等问题,都需要通过解释论进行阐明。明确上述问题,能够丰富与完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并有助于使居住权的规范性效力转化为居住权规范的实际效力。
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一) 通过合同设立。
(二)通过遗嘱设立。
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
(一) 居住权人是否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自然人作为居住权人的范围有无限制。
(三) 居住权人是否包括同住之人。
三、居住权的客体界定。
(一)“他人的住宅之界定”。
(二) 住宅的一部分可否设立居住权。
(三) 住宅的附属设施是否属于居住权的客体。
四、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一) 居住权人的权利。
(二) 居住权人的义务。
五、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一) 居住权的期间届满。
(二) 居住权人死亡。
(三)住宅灭失。
(四) 居住权被撤销。
(五) 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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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一) 通过合同设立。
(二)通过遗嘱设立。
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
(一) 居住权人是否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自然人作为居住权人的范围有无限制。
(三) 居住权人是否包括同住之人。
三、居住权的客体界定。
(一)“他人的住宅之界定”。
(二) 住宅的一部分可否设立居住权。
(三) 住宅的附属设施是否属于居住权的客体。
四、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一) 居住权人的权利。
(二) 居住权人的义务。
五、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一) 居住权的期间届满。
(二) 居住权人死亡。
(三)住宅灭失。
(四) 居住权被撤销。
(五) 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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