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没有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开发商发现这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注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请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于其所售的货物是否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卖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本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a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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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于其所售的货物是否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卖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本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a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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