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某市刘某和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返回某小区居所,在小区附近的某垃圾转运站出入口处滑倒,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和金某受伤。损害发生后,公安局交警大队介入调查,并出具了调查书。刘某、金某因此与某市容管理站和管理小区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就此次的损害赔偿问题引发纠纷。后刘某与金某向某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调委”)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容管理站、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刘某及金某损害赔偿金?某市容管理站、某物业公司与刘某、金某之间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调解过程】。
2019年6月,区交调委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及时联系各方当事人,积极介入调查了解。经了解,该损害发生于夜间,现场路段有路灯照明,天气系雨天,路面为潮湿沥青路面,由于垃圾转运站运垃圾过程中,垃圾散落路面形成油污,很有可能导致刘某与金某通过此路段时滑倒受伤。但无法查清垃圾散落形成油污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原因,以及某物业公司对道路是否及时清扫保洁等情况。在了解初步情况后,区交调委在征得四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受理了该案件,安排人民调解员组织四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区交调委首先向当事人及参与人宣讲了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后,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诉求。
刘某、金某认为:自己行驶在正常的道路上,在经过垃圾转运站时因垃圾散落路面所形成的油污而不慎滑倒,对于此次滑倒而遭受的损害并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自己本身没有过错,而是因为某市容管理站、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清扫保洁的义务,导致此次损害的发生,所以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市容管理站认为:垃圾在转运过程中散落是很正常的事,并不是刻意为之,且已尽到清扫保洁的义务,刘某、金某滑倒受伤与市容管理站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某物业公司认为: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小区业主及小区范围内发生的事件,加之公司与刘某、金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公司对小区范围外负有清扫保洁的义务,因此刘某、金某滑到受伤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调解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后,要求各方出示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通过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后,提出了以下调解意见:刘某、金某方面:此损害事件发生于夜间,能见度不高,而且系雨天天气,路面潮湿,本应减速慢行,但刘某却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导致自己人身及财产受损,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对此次损害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金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无任何操作不当行为,对自己滑倒而遭受的损失,金某并没有过错,建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某市容管理站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此次损害的道路现场确实有垃圾污渍残留,某市容管理站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刘某、金某造成损害,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造成此次损害的道路现场有垃圾油污,存在使骑行人员滑到的可能性,重要的是某市容管理站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方面:某物业公司虽然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但在其与刘某、金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范围外负有清扫保洁的义务,因此对于刘某、金某滑到受伤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及第十九至二十四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测算赔偿金额,提出调解意见。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医疗费:16763.46元;2.后期医疗费:90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100元/天=1200.00元;4.护理费(护工证明):1300.00元;5.误工费:102天×91.7元/天=9353.4元;6.鉴定费:800.00元)38416.86元,因刘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纠纷的次要责任。对于某市容管理站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仍应承担此次纠纷的主要责任。故某市容管理站承担26891.8元,刘某自行承担11525.00元。金某各项损失(1.医疗费:553.77元;2.误工费(双方自愿协商):90天×91.7元/天=8253.00元)共计8806.77元,因金某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该费用由某市容管理站全部承担。
经过调解员3小时的耐心劝导和法律释明下,各方对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达成共识,成功化解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结果】。
区交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法律法规宣讲、思想疏导教育,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刘某费用合计38416.86元,此费用由某市容管理站承担70%,合计26891.8元。其余的30%合计11525.00元,由刘某自行承担。金某费用合计8806.77元,此费用由某市容管理站全部承担。
2.四方对此赔偿项目及数额不再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款项付清后,四方就此了结此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后互不牵扯。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发生矛盾激化,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交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个人意见,了解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依法依规,提出合理调解建议。本案中,体现出四个亮点:一是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在交警部门勘查后无法划分责任的情况下,调解员通过法、理结合的方式,分清责任,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二是实现快速结案。调解员调解准备工作充分,调解时细致周到,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快速结案。三是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本案涉及人数较多,若不及时有效处理,矛盾可能激化。交调委在调解完成后并监督赔偿落实到位,做到案结事了,及时化解矛盾。四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不收取任何费用,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通过“快速调解”,及时有效的化解了矛盾,避免激化和升级,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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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某市刘某和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返回某小区居所,在小区附近的某垃圾转运站出入口处滑倒,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和金某受伤。损害发生后,公安局交警大队介入调查,并出具了调查书。刘某、金某因此与某市容管理站和管理小区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就此次的损害赔偿问题引发纠纷。后刘某与金某向某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调委”)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容管理站、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刘某及金某损害赔偿金?某市容管理站、某物业公司与刘某、金某之间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调解过程】。
2019年6月,区交调委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及时联系各方当事人,积极介入调查了解。经了解,该损害发生于夜间,现场路段有路灯照明,天气系雨天,路面为潮湿沥青路面,由于垃圾转运站运垃圾过程中,垃圾散落路面形成油污,很有可能导致刘某与金某通过此路段时滑倒受伤。但无法查清垃圾散落形成油污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原因,以及某物业公司对道路是否及时清扫保洁等情况。在了解初步情况后,区交调委在征得四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受理了该案件,安排人民调解员组织四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区交调委首先向当事人及参与人宣讲了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后,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诉求。
刘某、金某认为:自己行驶在正常的道路上,在经过垃圾转运站时因垃圾散落路面所形成的油污而不慎滑倒,对于此次滑倒而遭受的损害并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自己本身没有过错,而是因为某市容管理站、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清扫保洁的义务,导致此次损害的发生,所以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市容管理站认为:垃圾在转运过程中散落是很正常的事,并不是刻意为之,且已尽到清扫保洁的义务,刘某、金某滑倒受伤与市容管理站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某物业公司认为: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小区业主及小区范围内发生的事件,加之公司与刘某、金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公司对小区范围外负有清扫保洁的义务,因此刘某、金某滑到受伤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调解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后,要求各方出示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通过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后,提出了以下调解意见:刘某、金某方面:此损害事件发生于夜间,能见度不高,而且系雨天天气,路面潮湿,本应减速慢行,但刘某却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导致自己人身及财产受损,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对此次损害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金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无任何操作不当行为,对自己滑倒而遭受的损失,金某并没有过错,建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某市容管理站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此次损害的道路现场确实有垃圾污渍残留,某市容管理站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刘某、金某造成损害,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造成此次损害的道路现场有垃圾油污,存在使骑行人员滑到的可能性,重要的是某市容管理站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方面:某物业公司虽然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但在其与刘某、金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范围外负有清扫保洁的义务,因此对于刘某、金某滑到受伤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及第十九至二十四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测算赔偿金额,提出调解意见。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医疗费:16763.46元;2.后期医疗费:90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100元/天=1200.00元;4.护理费(护工证明):1300.00元;5.误工费:102天×91.7元/天=9353.4元;6.鉴定费:800.00元)38416.86元,因刘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纠纷的次要责任。对于某市容管理站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仍应承担此次纠纷的主要责任。故某市容管理站承担26891.8元,刘某自行承担11525.00元。金某各项损失(1.医疗费:553.77元;2.误工费(双方自愿协商):90天×91.7元/天=8253.00元)共计8806.77元,因金某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该费用由某市容管理站全部承担。
经过调解员3小时的耐心劝导和法律释明下,各方对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达成共识,成功化解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结果】。
区交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法律法规宣讲、思想疏导教育,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刘某费用合计38416.86元,此费用由某市容管理站承担70%,合计26891.8元。其余的30%合计11525.00元,由刘某自行承担。金某费用合计8806.77元,此费用由某市容管理站全部承担。
2.四方对此赔偿项目及数额不再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款项付清后,四方就此了结此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后互不牵扯。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发生矛盾激化,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交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个人意见,了解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依法依规,提出合理调解建议。本案中,体现出四个亮点:一是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在交警部门勘查后无法划分责任的情况下,调解员通过法、理结合的方式,分清责任,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二是实现快速结案。调解员调解准备工作充分,调解时细致周到,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快速结案。三是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本案涉及人数较多,若不及时有效处理,矛盾可能激化。交调委在调解完成后并监督赔偿落实到位,做到案结事了,及时化解矛盾。四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不收取任何费用,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通过“快速调解”,及时有效的化解了矛盾,避免激化和升级,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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