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xx日xx时xx分许,沪b-xxxxx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与一辆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的24英寸自行车(以下简称乙车)在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出科工路南约4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时,甲车直行通过路口,适遇何某某携乙车横过路口,两车碰撞后,致使乙车当事人何某某当场死亡,甲乙两车受损。事发后,乙车当事人何某某家属对甲车所述何某某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式(事发时骑行乙车)存在异议,为对事故真相进行真实还原,查明事故真实情况,确保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上海市奉贤区交警支队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发时何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痕迹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sj/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的甲乙两车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提供材料,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二)甲车检验所见。
车辆识别代号为lvshfcac6jxxxxxxx。前挡风玻璃以距其下边缘33cm、距其右边缘4cm处为中心呈放射状碎裂,局部粘附毛发及组织物,相邻右a柱部位变形。发动机舱盖右部由前向后变形,距其前端0cm~76cm、距其右边缘0cm~60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右前照灯脱位、破损。车辆正面品牌标志距地高75cm~24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白色物质。右前翼子板前部向后变形,距地高68cm~79cm、距其前端0cm~10cm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褐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黄褐色物质。前保险杠右部破裂、缺损。前牌照右部变形,其距地高40cm~53cm、距其右边缘0cm~33cm范围见黑色弧形轮胎印痕,局部表层蓝色涂层呈减层。右前轮轮胎失压,其外侧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及金属物质呈减层。
(三)乙车检验所见。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前网篮向右歪斜,其左部破损。车把左端距地高83cm~86cm(未修正)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左制动把端部距地高91cm~92cm(未修正)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车把与转向柱连接断裂。前叉由左向右扭曲变形,其右端与前轴脱开,其左部距地高42cm~54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蓝色、黑色物质。前轮左侧局部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鞍座向左下方歪斜,逆时针偏转约10度。鞍座左后部距地高63cm~68cm范围见刮擦痕迹。左侧后部车架距地高22cm~32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后书包架左侧支杆向右弯曲变形。后平叉左部向右弯曲变形。后轮挡泥板脱位、变形。后轮扭曲变形。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所见。
事发现场为一处路口附近,干沥青路面。甲车头南尾北位于事故路口南侧道路东侧车道内,乙车头西南尾东北左倒于甲车西北侧道路边缘处,其后轮距甲车右后轮4.1m。乙车当事人何某某头南脚北倒卧于乙车南侧4.0m处。甲乙两车北侧路口内见散落一顶帽子,该帽子距乙车后轮20.4m
(五)何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摘录。
上身穿拼色印花外套(左前片见多处破口),灰色羊毛衫,灰色长袖t恤;下身着灰色外裤(外裤前侧见条片状泥土印痕,左裤管前外侧散在多处挫擦痕伴破口),蓝色棉毛裤,灰色棉毛裤,灰色内裤。尸长约162cm。头顶发长1cm,发色花白。双侧眼睑皮肤青紫,鼻腔及双侧外耳道见积血。左额颞部、左面部及右颧部见多处条、片状皮肤擦挫伤,伴左额颞部4cm×2cm、3cm×0.5cm挫裂创,局部创腔可见脑组织外露,颅骨扪及粉碎性骨折,枕部正中见2cm×1cm头皮擦伤。双侧肋骨扪及多发性骨折,左侧胸腔穿刺见积血。左季肋区及左腰部在20cm×11cm范围内见多处点、片状皮肤擦伤,左臀部外侧见2.5cm×1cm皮肤擦伤,右髂部见2cm×1.5cm皮肤擦伤。左肘部外侧见5cm×2cm皮肤擦挫伤,左手腕桡侧见1cm×1cm皮肤擦伤,左手虎口及食指掌指关节背侧在7cm×4cm范围内见散在小片状皮肤擦伤;左大腿中段前外侧见5cm×2cm骨折断端刺创,左股骨中段骨折,左膝部经左小腿前侧至左足背见多处点、片状皮肤青紫及擦伤,左胫、腓骨上段扪及骨折。右手腕及手背见多处小片状皮肤擦伤;右膝部内侧见5cm×2cm皮肤青紫,右小腿前内侧及右内踝见广泛皮肤青紫伴小片状皮肤擦伤,右胫、腓骨中段扪及骨折,右足弓远端见2cm×1cm皮肤擦伤。
【分析说明】。
根据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分析,符合甲车正面右部与乙车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征。
根据乙车鞍座向左下方歪斜,且呈逆时针偏转情况,结合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符合两车发生碰撞时乙车鞍座在承受一定压力状态下向左下方受力所形成的歪斜移位特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人车相对位置分布情况,结合甲车前挡风玻璃、发动机舱盖的损坏情况分析,符合乙车当事人呈骑跨乙车状态与甲车发生碰撞后形成的抛摔及人车分离的现场特征。
根据何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对其下肢内侧损伤情况的描述分析,结合甲乙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相较于推行姿态,更符合何某某在骑跨乙车姿态下与甲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综上所述,该事故更符合何某某事发时呈骑跨乙车姿态与甲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征。
【鉴定意见】。
沪b-xxxxx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正面右部与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的24英寸自行车左侧发生过碰撞,事发时,何某某呈骑跨该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24英寸自行车姿态可以成立。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19年12月xx日xx时xx分许,沪b-xxxxx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与一辆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的24英寸自行车(以下简称乙车)在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出科工路南约4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时,甲车直行通过路口,适遇何某某携乙车横过路口,两车碰撞后,致使乙车当事人何某某当场死亡,甲乙两车受损。事发后,乙车当事人何某某家属对甲车所述何某某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式(事发时骑行乙车)存在异议,为对事故真相进行真实还原,查明事故真实情况,确保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上海市奉贤区交警支队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发时何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痕迹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sj/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的甲乙两车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提供材料,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二)甲车检验所见。
车辆识别代号为lvshfcac6jxxxxxxx。前挡风玻璃以距其下边缘33cm、距其右边缘4cm处为中心呈放射状碎裂,局部粘附毛发及组织物,相邻右a柱部位变形。发动机舱盖右部由前向后变形,距其前端0cm~76cm、距其右边缘0cm~60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右前照灯脱位、破损。车辆正面品牌标志距地高75cm~24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白色物质。右前翼子板前部向后变形,距地高68cm~79cm、距其前端0cm~10cm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褐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黄褐色物质。前保险杠右部破裂、缺损。前牌照右部变形,其距地高40cm~53cm、距其右边缘0cm~33cm范围见黑色弧形轮胎印痕,局部表层蓝色涂层呈减层。右前轮轮胎失压,其外侧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及金属物质呈减层。
(三)乙车检验所见。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前网篮向右歪斜,其左部破损。车把左端距地高83cm~86cm(未修正)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左制动把端部距地高91cm~92cm(未修正)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车把与转向柱连接断裂。前叉由左向右扭曲变形,其右端与前轴脱开,其左部距地高42cm~54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蓝色、黑色物质。前轮左侧局部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鞍座向左下方歪斜,逆时针偏转约10度。鞍座左后部距地高63cm~68cm范围见刮擦痕迹。左侧后部车架距地高22cm~32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后书包架左侧支杆向右弯曲变形。后平叉左部向右弯曲变形。后轮挡泥板脱位、变形。后轮扭曲变形。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所见。
事发现场为一处路口附近,干沥青路面。甲车头南尾北位于事故路口南侧道路东侧车道内,乙车头西南尾东北左倒于甲车西北侧道路边缘处,其后轮距甲车右后轮4.1m。乙车当事人何某某头南脚北倒卧于乙车南侧4.0m处。甲乙两车北侧路口内见散落一顶帽子,该帽子距乙车后轮20.4m
(五)何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摘录。
上身穿拼色印花外套(左前片见多处破口),灰色羊毛衫,灰色长袖t恤;下身着灰色外裤(外裤前侧见条片状泥土印痕,左裤管前外侧散在多处挫擦痕伴破口),蓝色棉毛裤,灰色棉毛裤,灰色内裤。尸长约162cm。头顶发长1cm,发色花白。双侧眼睑皮肤青紫,鼻腔及双侧外耳道见积血。左额颞部、左面部及右颧部见多处条、片状皮肤擦挫伤,伴左额颞部4cm×2cm、3cm×0.5cm挫裂创,局部创腔可见脑组织外露,颅骨扪及粉碎性骨折,枕部正中见2cm×1cm头皮擦伤。双侧肋骨扪及多发性骨折,左侧胸腔穿刺见积血。左季肋区及左腰部在20cm×11cm范围内见多处点、片状皮肤擦伤,左臀部外侧见2.5cm×1cm皮肤擦伤,右髂部见2cm×1.5cm皮肤擦伤。左肘部外侧见5cm×2cm皮肤擦挫伤,左手腕桡侧见1cm×1cm皮肤擦伤,左手虎口及食指掌指关节背侧在7cm×4cm范围内见散在小片状皮肤擦伤;左大腿中段前外侧见5cm×2cm骨折断端刺创,左股骨中段骨折,左膝部经左小腿前侧至左足背见多处点、片状皮肤青紫及擦伤,左胫、腓骨上段扪及骨折。右手腕及手背见多处小片状皮肤擦伤;右膝部内侧见5cm×2cm皮肤青紫,右小腿前内侧及右内踝见广泛皮肤青紫伴小片状皮肤擦伤,右胫、腓骨中段扪及骨折,右足弓远端见2cm×1cm皮肤擦伤。
【分析说明】。
根据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分析,符合甲车正面右部与乙车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征。
根据乙车鞍座向左下方歪斜,且呈逆时针偏转情况,结合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符合两车发生碰撞时乙车鞍座在承受一定压力状态下向左下方受力所形成的歪斜移位特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人车相对位置分布情况,结合甲车前挡风玻璃、发动机舱盖的损坏情况分析,符合乙车当事人呈骑跨乙车状态与甲车发生碰撞后形成的抛摔及人车分离的现场特征。
根据何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对其下肢内侧损伤情况的描述分析,结合甲乙两车碰撞形态分析,相较于推行姿态,更符合何某某在骑跨乙车姿态下与甲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综上所述,该事故更符合何某某事发时呈骑跨乙车姿态与甲车发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征。
【鉴定意见】。
沪b-xxxxx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正面右部与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的24英寸自行车左侧发生过碰撞,事发时,何某某呈骑跨该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24英寸自行车姿态可以成立。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