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温和而学究的法官,在得知我曾获心理学和法学双学位的时候提示我可以用心理学的分析工具来分析自身在执业过程中的处境,并试着总结出来。好吧,我承认确实有一点想法,熬夜把它写成文字,即便粗浅或幼稚,但创造的心情是欢乐的。
关于执业的记忆
记得有次帮同事去立案,我粗心大意,把“无锡市某某公司”写成了“无锡某某公司”。于是,被拒绝立案,我随即提出了手写更改。立案人员非常决绝:“授权委托书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吗?让你同事自己过来改!”后我喊了熟悉的法官打了招呼,便将案子修改后留了下来。当然,这次的经历也让我得了教训,就是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必须谨慎地检查,防止任何文字特别是主体文字表述的差错。但很多复杂、无助的感觉毕竟留滞在了心头,以至于到现在,不管前去哪个法院立案,心中总也忐忑不安。
记得实习时拿了律师实习证去行政服务中心查户籍,被告知实习律师无权查户籍,我马上说自己是分局某某警察的女儿,务必请行个方便。户籍管理人员当即换了口吻:“那就给你查吧。”一点小庆幸,为自己的小聪明而感到高兴,但又为实习律师不得查阅户籍资料的所谓政策耿耿于怀。
最令我记忆深刻的是有次去江阴城建局查资料,女办事员悠闲地吃着零食,对我提出查询要求却直接回复:“忙着呢,没空!”我说可以等她忙完,她便答复:“忙不完的!”我不放弃,继续与她理论,可却遭到突如其来地无端谩骂。一点儿小事,等了许久,换来的居然是这样的一种体验,我真的猝不及防。很不争气的是我的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掉,凭着年轻人的冲动,我气急败坏地冲上局长办公室哭诉。局长可能也是被我当时的摸样惊到了,立即让部门领导上来跟我当面道歉,并提供了我所需要的有效信息。虽然事情最终得到了解决,可是每当我回想起办事人员那张傲慢而无礼的嘴脸,回想起被恶言中伤的委屈与愤怒,心中就充满了不解与无奈。
作为律师,更多的是与法官打交道,但很多的体验并没有令人感受到期待中的真诚与平等,而是充满了敷衍与形式上的礼貌:
很多次我打电话催案件进程,得到法官的回复总是尽快、尽快……然后,就是无止境的拖延。
有一次我打电话给承办法官探讨案件,得到的回复却是:“你还是专业法律人员呢,怎么可以和我私下探讨这样的(关于正在审理的这个案件)法律问题!?”?
有些法官对你的询问十分礼貌,但是他们提出建议或者给出答复的出发点也总是想着如何能规避自己的风险,甚至一些法官还会针对新人律师或者专业不擅长的律师采取诱骗、威胁的方式逼着调解撤诉,全然不顾律师需要给委托人交代的尴尬处境。
这样的交道于我而言慢慢的变成了不愉悦的体验,于是,渐渐的我也变得能够避免则避免与法官在庭外打交道,即便是打一个电话。
斯金纳的强化理论
斯金纳提出[1] 的强化理论分为两种类型:强化和惩罚。人或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一定的行为作用于环境,当这种行为的后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在以后重复出现;不利时,这种行为就减弱或消失。所谓强化,从其最基本的形式来讲,指的是对一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报酬或惩罚),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
记得大学老师和我们讲斯金纳理论,非常意味深长的说出了他自己总结的推论:“你们知道兴趣如何形成?很多的兴趣是基于先前成功的强化。当你做完一件事情时你得到了到正面的心理量,你便会爱上这件事,不停钻研。兴趣其实是可塑造的。”。
[1]伯尔赫斯·弗雷德里克·斯金纳(burrhus frederic skinner,1904—1990),美国心理学家,新行为主义学习理论的创始人,也是新行为主义的主要代表。1904年3月20日出生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萨斯奎汉纳,1990年8月18日逝世于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斯金纳引入了操作条件性刺激。著有《沃尔登第二》(walden two,意译为《桃源二村》)、《超越自由与尊严》(beyond freedom and dignity)、《言语行为》等。他在华生等人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提出了有别于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的另一种条件反射行为,并将二者做了区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行为主义理论——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他长期致力于研究鸽子和老鼠的操作性条件反射行为,提出了“及时强化”的概念以及强化的时间规律,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论。
环境反馈改变人的性格
有时性格也是可塑的,除了天生遗传,环境的反馈足以变更个人的性格。驱使人改变行为的动力无非是强化与惩罚。当非常多次与公权力交涉都给我带来负面的心理量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变得分外的内向,不爱与人交流,爱静静地捧起一本书来看,或者埋头于钻研法律知识……。
其实,我并不是不想与外界交流特别是与掌握公权力的人交流,但是我确实十分惧怕交流后的那种负面心理感受。于是,我尽力把每个法律关系都吃准,每个案件都准备的万无一失。我情愿花时间学习总结力求能够预估准每个案件的结果,也不愿意和法官多做沟通。当法官遇到有些疑难复杂案件勒令我调解或者撤诉,甚至威胁判决不利,我都能从容淡定:“好吧,你判吧。”但是,虽然这种沉默培养了我在专业知识领域的娴熟程度,但是,一旦当我通过个人努力确实无法预估案件结果时就会特别焦虑,对未知世界莫名的恐慌感会一直笼罩在我心灵至上,直至宣判那刻的尘埃落定。
一些现象的反观
在我现实执业生涯中,很多术业不精的法律工作者,反倒却能在法院混得风生水起、游刃有余,他们在业务上往往可以直接获得法官的具体指点与帮助。很大一部分法律工作者是法院出来的书记员或者多年从事某地区的法律工作,由于和法官人际交往的熟悉,交流起来则是愉悦与无忌。成功的示例一再引发,不断加强的联系激发了自信,于是越发如鱼得水。
究竟是什么阻碍了律师与法官的有效沟通?
我扪心自问,稍作总结:
1、法官超负荷的工作量导致个体心理状态普遍不良好。法官工作任务繁重,办案压力大,而案件责任终身制又促使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急于结案,且规避风险的需要更显迫切与强烈。
2、法官考核没有完善的激励制度。目前法院对法官的考核手段只是一味采取过错追究的压力惩罚。于是,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当然导致法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不是熟人能拒绝的便拒绝,处处守礼貌而耍官腔。
3、法官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均衡。法官工作量大却报酬低,律师收费高但无权利,于是便会造成法官律师互相看不起的状况。
增强与法官沟通效果的一点建议
各位律师多考虑法官处境,做一个尽量减轻法官工作量的专业化律师,立案前将法律思路理清楚,证据目录做详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让法官拿到你所代理的案件时,容易阅读、容易理解,思路清楚、事实明确。不做一个增加法官工作量的二传手律师,将案件杂糅含糊的扔给法院,给法官的案件云里雾里,因律师代理工作不到位而将案件人为的疑难复杂化,最终让法官对这个案件以及这个案件的代理人贴上厌恶的标签而扔到一旁。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作者删除。
关于执业的记忆
记得有次帮同事去立案,我粗心大意,把“无锡市某某公司”写成了“无锡某某公司”。于是,被拒绝立案,我随即提出了手写更改。立案人员非常决绝:“授权委托书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吗?让你同事自己过来改!”后我喊了熟悉的法官打了招呼,便将案子修改后留了下来。当然,这次的经历也让我得了教训,就是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必须谨慎地检查,防止任何文字特别是主体文字表述的差错。但很多复杂、无助的感觉毕竟留滞在了心头,以至于到现在,不管前去哪个法院立案,心中总也忐忑不安。
记得实习时拿了律师实习证去行政服务中心查户籍,被告知实习律师无权查户籍,我马上说自己是分局某某警察的女儿,务必请行个方便。户籍管理人员当即换了口吻:“那就给你查吧。”一点小庆幸,为自己的小聪明而感到高兴,但又为实习律师不得查阅户籍资料的所谓政策耿耿于怀。
最令我记忆深刻的是有次去江阴城建局查资料,女办事员悠闲地吃着零食,对我提出查询要求却直接回复:“忙着呢,没空!”我说可以等她忙完,她便答复:“忙不完的!”我不放弃,继续与她理论,可却遭到突如其来地无端谩骂。一点儿小事,等了许久,换来的居然是这样的一种体验,我真的猝不及防。很不争气的是我的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掉,凭着年轻人的冲动,我气急败坏地冲上局长办公室哭诉。局长可能也是被我当时的摸样惊到了,立即让部门领导上来跟我当面道歉,并提供了我所需要的有效信息。虽然事情最终得到了解决,可是每当我回想起办事人员那张傲慢而无礼的嘴脸,回想起被恶言中伤的委屈与愤怒,心中就充满了不解与无奈。
作为律师,更多的是与法官打交道,但很多的体验并没有令人感受到期待中的真诚与平等,而是充满了敷衍与形式上的礼貌:
很多次我打电话催案件进程,得到法官的回复总是尽快、尽快……然后,就是无止境的拖延。
有一次我打电话给承办法官探讨案件,得到的回复却是:“你还是专业法律人员呢,怎么可以和我私下探讨这样的(关于正在审理的这个案件)法律问题!?”?
有些法官对你的询问十分礼貌,但是他们提出建议或者给出答复的出发点也总是想着如何能规避自己的风险,甚至一些法官还会针对新人律师或者专业不擅长的律师采取诱骗、威胁的方式逼着调解撤诉,全然不顾律师需要给委托人交代的尴尬处境。
这样的交道于我而言慢慢的变成了不愉悦的体验,于是,渐渐的我也变得能够避免则避免与法官在庭外打交道,即便是打一个电话。
斯金纳的强化理论
斯金纳提出[1] 的强化理论分为两种类型:强化和惩罚。人或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一定的行为作用于环境,当这种行为的后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在以后重复出现;不利时,这种行为就减弱或消失。所谓强化,从其最基本的形式来讲,指的是对一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报酬或惩罚),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
记得大学老师和我们讲斯金纳理论,非常意味深长的说出了他自己总结的推论:“你们知道兴趣如何形成?很多的兴趣是基于先前成功的强化。当你做完一件事情时你得到了到正面的心理量,你便会爱上这件事,不停钻研。兴趣其实是可塑造的。”。
[1]伯尔赫斯·弗雷德里克·斯金纳(burrhus frederic skinner,1904—1990),美国心理学家,新行为主义学习理论的创始人,也是新行为主义的主要代表。1904年3月20日出生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萨斯奎汉纳,1990年8月18日逝世于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斯金纳引入了操作条件性刺激。著有《沃尔登第二》(walden two,意译为《桃源二村》)、《超越自由与尊严》(beyond freedom and dignity)、《言语行为》等。他在华生等人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提出了有别于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的另一种条件反射行为,并将二者做了区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行为主义理论——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他长期致力于研究鸽子和老鼠的操作性条件反射行为,提出了“及时强化”的概念以及强化的时间规律,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论。
环境反馈改变人的性格
有时性格也是可塑的,除了天生遗传,环境的反馈足以变更个人的性格。驱使人改变行为的动力无非是强化与惩罚。当非常多次与公权力交涉都给我带来负面的心理量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变得分外的内向,不爱与人交流,爱静静地捧起一本书来看,或者埋头于钻研法律知识……。
其实,我并不是不想与外界交流特别是与掌握公权力的人交流,但是我确实十分惧怕交流后的那种负面心理感受。于是,我尽力把每个法律关系都吃准,每个案件都准备的万无一失。我情愿花时间学习总结力求能够预估准每个案件的结果,也不愿意和法官多做沟通。当法官遇到有些疑难复杂案件勒令我调解或者撤诉,甚至威胁判决不利,我都能从容淡定:“好吧,你判吧。”但是,虽然这种沉默培养了我在专业知识领域的娴熟程度,但是,一旦当我通过个人努力确实无法预估案件结果时就会特别焦虑,对未知世界莫名的恐慌感会一直笼罩在我心灵至上,直至宣判那刻的尘埃落定。
一些现象的反观
在我现实执业生涯中,很多术业不精的法律工作者,反倒却能在法院混得风生水起、游刃有余,他们在业务上往往可以直接获得法官的具体指点与帮助。很大一部分法律工作者是法院出来的书记员或者多年从事某地区的法律工作,由于和法官人际交往的熟悉,交流起来则是愉悦与无忌。成功的示例一再引发,不断加强的联系激发了自信,于是越发如鱼得水。
究竟是什么阻碍了律师与法官的有效沟通?
我扪心自问,稍作总结:
1、法官超负荷的工作量导致个体心理状态普遍不良好。法官工作任务繁重,办案压力大,而案件责任终身制又促使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急于结案,且规避风险的需要更显迫切与强烈。
2、法官考核没有完善的激励制度。目前法院对法官的考核手段只是一味采取过错追究的压力惩罚。于是,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当然导致法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不是熟人能拒绝的便拒绝,处处守礼貌而耍官腔。
3、法官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均衡。法官工作量大却报酬低,律师收费高但无权利,于是便会造成法官律师互相看不起的状况。
增强与法官沟通效果的一点建议
各位律师多考虑法官处境,做一个尽量减轻法官工作量的专业化律师,立案前将法律思路理清楚,证据目录做详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让法官拿到你所代理的案件时,容易阅读、容易理解,思路清楚、事实明确。不做一个增加法官工作量的二传手律师,将案件杂糅含糊的扔给法院,给法官的案件云里雾里,因律师代理工作不到位而将案件人为的疑难复杂化,最终让法官对这个案件以及这个案件的代理人贴上厌恶的标签而扔到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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