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某日,某市畜产品公司职工房某在擦地板时见财务室的柜子没锁.会计已去水房打水,周围也没有别人,于是从柜子里取出空白支票一张并加盖了印鉴。次日,房某填好支票,到银行以支取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李某的名字,支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
问:(1)房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如果房某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金额为万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支取现金,则房某的行为如何定性?(2分)请说明理由。
答:(1)盗窃罪。房在擦地板时发现财务室柜子没锁,属于利用工作的方便条件,没有体现“职务的便利”,房的目的是窃取财物,当他取出空白支票就已经属于盗窃的着手了,其加盖签印的行为是为了使盗窃目的达成,当他离开屋子就是盗窃的既遂,其后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取得财物,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对房仅成立盗窃罪一罪。(2)侵占罪房捡到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支票,属于他人的遗失物,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房到银行支取现金目的就是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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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房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如果房某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金额为万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支取现金,则房某的行为如何定性?(2分)请说明理由。
答:(1)盗窃罪。房在擦地板时发现财务室柜子没锁,属于利用工作的方便条件,没有体现“职务的便利”,房的目的是窃取财物,当他取出空白支票就已经属于盗窃的着手了,其加盖签印的行为是为了使盗窃目的达成,当他离开屋子就是盗窃的既遂,其后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取得财物,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对房仅成立盗窃罪一罪。(2)侵占罪房捡到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支票,属于他人的遗失物,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房到银行支取现金目的就是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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