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立法。
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规定最为具体,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犯罪动机、适用罪名和处罚标准。
行为界定。加拿大1997年修改的《加拿大著作权法》规定了六种犯罪行为:一是以销售或出租为目的,非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是展示、邀约出售或邀约出租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三是以商业为目的传播侵权复制品;四是以商业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展出侵权复制品;五是以销售或出租为目的向本国进口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六是故意制造或持有任何可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印版,未经作者许可而在公共场合展示其作品。
犯罪动机。1976年,美国对本国的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修订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意图的表述,从“获得利益”变为“追求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利益”。为了商业或个人利益为目的,或者在180天内复制或销售1件著作权作品,并且零售价值达到1000美元以上,具有主观故意的,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对于重犯,可处以25万美元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适用罪名。《德国著作权法》中设计了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罪、未经许可显示著作权人名称罪、不法侵害罪等罪名。1970年《日本著作权法》设计了侵权罪、侵犯已亡作者人格权罪、诈称作者姓名罪以及擅自复制、发行外国原盘商业用唱片罪。《韩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财产权罪和非法发行罪。
处罚标准。一是单处罚金:法国对一般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罚金规定为50万欧元,如有特殊情节,最高可以处150万欧元罚金。在韩国,如果是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侵权,可处5000万韩元罚金,在有累犯情节的状况下,罚金可高达7000万韩元。二是监禁与罚金并处。在以色列,违法人员可以被判处最高5年的监禁或者最高200万新谢克尔的罚金。美国的版权法规定,涉及犯罪者的刑罚最高可达10年以上监禁以及25万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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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规定最为具体,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犯罪动机、适用罪名和处罚标准。
行为界定。加拿大1997年修改的《加拿大著作权法》规定了六种犯罪行为:一是以销售或出租为目的,非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是展示、邀约出售或邀约出租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三是以商业为目的传播侵权复制品;四是以商业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展出侵权复制品;五是以销售或出租为目的向本国进口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六是故意制造或持有任何可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印版,未经作者许可而在公共场合展示其作品。
犯罪动机。1976年,美国对本国的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修订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意图的表述,从“获得利益”变为“追求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利益”。为了商业或个人利益为目的,或者在180天内复制或销售1件著作权作品,并且零售价值达到1000美元以上,具有主观故意的,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对于重犯,可处以25万美元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适用罪名。《德国著作权法》中设计了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罪、未经许可显示著作权人名称罪、不法侵害罪等罪名。1970年《日本著作权法》设计了侵权罪、侵犯已亡作者人格权罪、诈称作者姓名罪以及擅自复制、发行外国原盘商业用唱片罪。《韩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财产权罪和非法发行罪。
处罚标准。一是单处罚金:法国对一般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罚金规定为50万欧元,如有特殊情节,最高可以处150万欧元罚金。在韩国,如果是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侵权,可处5000万韩元罚金,在有累犯情节的状况下,罚金可高达7000万韩元。二是监禁与罚金并处。在以色列,违法人员可以被判处最高5年的监禁或者最高200万新谢克尔的罚金。美国的版权法规定,涉及犯罪者的刑罚最高可达10年以上监禁以及25万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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