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概念。
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就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得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得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得任何其她非用于军事得或者政府公务得船艇。”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她船舶发生碰撞,但就是使其她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她财产遭受损失得,适用本章即《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得规定。”而第3条规定:“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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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就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得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得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得任何其她非用于军事得或者政府公务得船艇。”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她船舶发生碰撞,但就是使其她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她财产遭受损失得,适用本章即《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得规定。”而第3条规定:“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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