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本文作者:唐莉。
导读
笔者最近接到这样的咨询,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每月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发放,员工离职后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补缴之后,能否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发放的社保补贴。
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退还,理由是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补贴发放给员工,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福利。而补缴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规避。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退还,既然用人单位已经补缴了社保,那么社保补贴就构成不当得利。笔者通过查询所在地区湖南法院的案例,发现湖南法院的裁判思路比较统一,笔者选择了下面一则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例
2013年10月份,曾某(乙方)入职某物业公司(甲方)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按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性要求,实行每日八小时制,每月四天休息的办法产生轮休;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1070元,试用期满后正式聘用,甲乙双方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构成:基本工资1270元、绩效工资400元、五险补贴530元、生活补贴360元,工资总计为2560元。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乙方选择自行缴纳五险,乙方应承担的保险费用与工资一并发放给乙方。”。
2018年5月4日,曾某离职,工作期间物业公司未为曾某交纳社会保险。2018年4月17日,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责令物业公司为曾某补缴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其中曾某的个人应缴部分为14803.19元。物业公司称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曾某的五险补贴为530元/月,自2015年3月起,五险补贴变为400元/月。物业公司与曾某因社保、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拖欠工资、年休假加班工资发生争议,双方均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曾某应支付物业公司社会保险个人部分14803.19元,以便物业公司代缴,驳回物业公司其他仲裁请求。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社保补贴约定违法,公司需补缴社保,员工需退还社保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曾某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向曾某发放社保补贴以免除缴纳社保费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故物业公司仍应为曾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物业公司已随工资每月向曾某发放的社保补贴共计23410元(530元/月×17个月+400元/月×36个月),曾某应退还公司。至于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滞纳金是社会保险机构行使行政权力追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社保补贴约定无效,社保补贴应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查,物业公司与曾某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向曾某发放社保补贴以免除缴纳社保费义务,公司已随工资每月向曾某发放的社保补贴共计23410元。因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既然上述约定系无效条款,曾某因此而取得的23410元社保补贴就应退还物业公司。
高院再审: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曾某申请再审称物业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社会保险费用。高院认为,曾某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申请主张,其再审事由难以成立,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8)湘0105民初6106号/(2019)湘01民终811号/(2019)湘民申2680号。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控制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而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在这种情形下,社保部门往往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因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能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予以规避。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既支付了社保补贴,又补缴了社保,等于“赔了夫人又折兵”,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退还社保补贴。首先,虽说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只有劳动者一开始表示同意,用人单位才会支付社保补贴。而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反过来要求补缴社保,等于是出尔反尔,本身就有失“诚信”。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既然约定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劳动者应当将社保补贴返还给用人单位,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寄希望于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非要尝试这种形式,注意与员工明确约定社保补贴的数额,以及保留社保补贴发放的记录,以避免“双重损失”。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本团队由劳动法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余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员组成。团队以专业化、公司化的团队协作模式,致力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非诉法律服务、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服务。在用工设计、工伤认定及赔偿、社保及税务筹划、人员优化与安置、高管风险控制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团队已为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及5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处理的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超过700件。获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复议诉讼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选”优秀等级。
本文作者:唐莉。
导读
笔者最近接到这样的咨询,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每月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发放,员工离职后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补缴之后,能否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发放的社保补贴。
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退还,理由是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补贴发放给员工,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福利。而补缴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规避。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退还,既然用人单位已经补缴了社保,那么社保补贴就构成不当得利。笔者通过查询所在地区湖南法院的案例,发现湖南法院的裁判思路比较统一,笔者选择了下面一则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例
2013年10月份,曾某(乙方)入职某物业公司(甲方)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按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性要求,实行每日八小时制,每月四天休息的办法产生轮休;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1070元,试用期满后正式聘用,甲乙双方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构成:基本工资1270元、绩效工资400元、五险补贴530元、生活补贴360元,工资总计为2560元。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乙方选择自行缴纳五险,乙方应承担的保险费用与工资一并发放给乙方。”。
2018年5月4日,曾某离职,工作期间物业公司未为曾某交纳社会保险。2018年4月17日,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责令物业公司为曾某补缴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其中曾某的个人应缴部分为14803.19元。物业公司称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曾某的五险补贴为530元/月,自2015年3月起,五险补贴变为400元/月。物业公司与曾某因社保、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拖欠工资、年休假加班工资发生争议,双方均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曾某应支付物业公司社会保险个人部分14803.19元,以便物业公司代缴,驳回物业公司其他仲裁请求。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社保补贴约定违法,公司需补缴社保,员工需退还社保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曾某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向曾某发放社保补贴以免除缴纳社保费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故物业公司仍应为曾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物业公司已随工资每月向曾某发放的社保补贴共计23410元(530元/月×17个月+400元/月×36个月),曾某应退还公司。至于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滞纳金是社会保险机构行使行政权力追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社保补贴约定无效,社保补贴应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查,物业公司与曾某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向曾某发放社保补贴以免除缴纳社保费义务,公司已随工资每月向曾某发放的社保补贴共计23410元。因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既然上述约定系无效条款,曾某因此而取得的23410元社保补贴就应退还物业公司。
高院再审: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曾某申请再审称物业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社会保险费用。高院认为,曾某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申请主张,其再审事由难以成立,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8)湘0105民初6106号/(2019)湘01民终811号/(2019)湘民申2680号。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控制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而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在这种情形下,社保部门往往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因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能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予以规避。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既支付了社保补贴,又补缴了社保,等于“赔了夫人又折兵”,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退还社保补贴。首先,虽说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只有劳动者一开始表示同意,用人单位才会支付社保补贴。而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反过来要求补缴社保,等于是出尔反尔,本身就有失“诚信”。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既然约定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劳动者应当将社保补贴返还给用人单位,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寄希望于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非要尝试这种形式,注意与员工明确约定社保补贴的数额,以及保留社保补贴发放的记录,以避免“双重损失”。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本团队由劳动法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余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员组成。团队以专业化、公司化的团队协作模式,致力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非诉法律服务、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服务。在用工设计、工伤认定及赔偿、社保及税务筹划、人员优化与安置、高管风险控制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团队已为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及5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处理的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超过700件。获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复议诉讼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选”优秀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