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事电脑买卖批发,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但后来张某将店面转让给李某自己改行从事服装生意,且店面一直由李某经营。甲某经常来店里购买电脑,对李某特别熟悉,以为李某就是负责人张某。2009年4月20日,甲某提出资金不足,希望赊购电脑,并出具欠条一张,价值20万元,欠条上债权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姓名同。后甲某拖欠款项,李某持欠条以张某名义起诉。
张某从事服装过程中聘请的业务员乙某去外地购买服装,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同时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并委托乙某去某银行存款。乙与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在银行门口碰见王某。乙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给乙。后张某持该存折至银行取钱时方知存折乃伪造,存款被王某挪用。乙某在进服装过程中,发现a 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之后,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鉴于乙某出现的问题,张某解除了与乙某的合同。
结合上述情况,小组讨论案例中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张某与乙某(委托人与代理人);张某与银行(储蓄合同关系);王某与银行(代理关系);乙某与丁某(代理人与转委托人)。
甲某拖欠款项一案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李某在被代理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的名义起诉,构成了无权代理,所以首先法院可以通知张某的代理人李某,要求张某在合理期限内到庭,或者提供其受张某委托的证明,若李某不能证明此次起诉系由张某本人提起,更不能证明其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法院则可判起诉不能成立;反之,若张某追认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则起诉成立,法院可判甲某立即还款,若甲某不还款,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张某能否要求银行赔偿?,详细辨明理由。
一方面虽然张某委托乙某去银行存款,两者存在委托关系,乙某有代理权,但是乙某在履行委托时,由于个人因素,把50万人民币交给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最终由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并非乙某亲自办理,属于转委托,而事先被代理人张某对于此事并不知情,若事后张某及时同意,则此行为效果由张某负责。张某可直接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因为王某是该银行的业务经理,隶属于该银行,同时他是在该银行柜台伪造办理的存折,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遂该银行因对其职员对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若事后张某不同意代理人乙某的行为,则乙某应对其所转托的王某的行为负责,即乙某应对张某进行赔偿,但事后,乙某可以向银行进行追偿。综上所述,银行都需要赔偿。由于王某滥用职权,数额较大,是职务侵占罪,银行事后向王某追偿。
张某能否要求乙某赔偿?乙某的行为都有哪些不当。
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乙某是张某聘请的代理人。双方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乙某在未得到被代理人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乙某应该对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不当之处:第一乙某不应该因为与某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就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去柜台办理存款。这样很容易造成欠款的损失,作为代理人,乙某不应该将这么重大的事情假托于人。第二“当乙某发现a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张某作为乙某的委托人,乙某无论做出什么决定,都应该与张某商量,张某的决定才是乙某行动的导向。乙某的这两个行为违反了代理人亲自履行的义务。乙某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的行为和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的行为属于转委托。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委托的人的行为负责?
从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1、张某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不强,比较有争议。这个约定应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代理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是无效的。
2、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从中我们可以得到本人不应给代理人空白合同,应在合同条文中做相关规定,如在1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与本人联系才有效。
3、作为代理人一定要做好亲自履行的义务。如果要转委托要事先通知被代理人,金融方面的存款一定要亲力亲为。
4、本人要做好相应的措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应代理人的错误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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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事服装过程中聘请的业务员乙某去外地购买服装,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同时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并委托乙某去某银行存款。乙与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在银行门口碰见王某。乙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给乙。后张某持该存折至银行取钱时方知存折乃伪造,存款被王某挪用。乙某在进服装过程中,发现a 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之后,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鉴于乙某出现的问题,张某解除了与乙某的合同。
结合上述情况,小组讨论案例中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张某与乙某(委托人与代理人);张某与银行(储蓄合同关系);王某与银行(代理关系);乙某与丁某(代理人与转委托人)。
甲某拖欠款项一案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李某在被代理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的名义起诉,构成了无权代理,所以首先法院可以通知张某的代理人李某,要求张某在合理期限内到庭,或者提供其受张某委托的证明,若李某不能证明此次起诉系由张某本人提起,更不能证明其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法院则可判起诉不能成立;反之,若张某追认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则起诉成立,法院可判甲某立即还款,若甲某不还款,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张某能否要求银行赔偿?,详细辨明理由。
一方面虽然张某委托乙某去银行存款,两者存在委托关系,乙某有代理权,但是乙某在履行委托时,由于个人因素,把50万人民币交给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最终由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并非乙某亲自办理,属于转委托,而事先被代理人张某对于此事并不知情,若事后张某及时同意,则此行为效果由张某负责。张某可直接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因为王某是该银行的业务经理,隶属于该银行,同时他是在该银行柜台伪造办理的存折,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遂该银行因对其职员对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若事后张某不同意代理人乙某的行为,则乙某应对其所转托的王某的行为负责,即乙某应对张某进行赔偿,但事后,乙某可以向银行进行追偿。综上所述,银行都需要赔偿。由于王某滥用职权,数额较大,是职务侵占罪,银行事后向王某追偿。
张某能否要求乙某赔偿?乙某的行为都有哪些不当。
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乙某是张某聘请的代理人。双方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乙某在未得到被代理人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乙某应该对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不当之处:第一乙某不应该因为与某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就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去柜台办理存款。这样很容易造成欠款的损失,作为代理人,乙某不应该将这么重大的事情假托于人。第二“当乙某发现a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张某作为乙某的委托人,乙某无论做出什么决定,都应该与张某商量,张某的决定才是乙某行动的导向。乙某的这两个行为违反了代理人亲自履行的义务。乙某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的行为和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的行为属于转委托。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委托的人的行为负责?
从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1、张某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不强,比较有争议。这个约定应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代理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是无效的。
2、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从中我们可以得到本人不应给代理人空白合同,应在合同条文中做相关规定,如在1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与本人联系才有效。
3、作为代理人一定要做好亲自履行的义务。如果要转委托要事先通知被代理人,金融方面的存款一定要亲力亲为。
4、本人要做好相应的措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应代理人的错误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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