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类特殊疾病医疗期分歧的背景和成因。
为了正确理解《医疗期通知》中关于精神类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笔者先对文件的历史背景和冲突的现实成因进行分析。
《医疗期通知》产生的历史背景。《医疗期通知》颁布的时间是1995年,当时劳动合同法(2008年)尚未颁布,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还非常不完善,尤其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劳动者,如果医疗期限过短,用工单位一旦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将患病职工推向社会,将造成劳动者缺乏有效的社会和医疗保障;又因患病无法获得新的劳动机会,进而陷入丧失新的获取医疗保障可能的困境,故而《医疗期通知》将患有严重疾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期限规定为24个月的较长固定期限,且规定了经批准还可进一步延长。但由于该文件系劳动部颁发的部门通知,在内容规定上缺乏立法审查的严谨性,采用了较为粗放、简单的方式对通俗的疾病名称进行了列举,故而造成了在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分歧。
分歧冲突加剧的现实成因。《医疗期通知》产生年代早、文件规定简单,内容也严重滞后于社会、医疗水平的发展,造成了司法裁判中类案冲突的加剧。距离《医疗期通知》的出台已经过去了25年,由于现代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早期癌症、轻度精神疾病患者等大多数病情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治愈率较高,且即使解除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也能得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保障,如果再将该类疾病作为特殊疾病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无疑过度地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与患病程度不对等,不符合公平原则。与此同时,抑郁症等一批新类型精神类疾病又逐渐被社会认识,成为精神类疾病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简单地认为抑郁症、焦虑症未被《医疗期通知》列举,且简单认为病症达不到癌症、瘫痪的严重程度而不给予24个月医疗期,则不能实现实质的公平,也不利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故笔者认为,结合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的发展,人民法院在认定特殊疾病标准时,不能机械地以癌症、精神病、瘫痪三种疾病作为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疾病是否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需要长期治疗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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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理解《医疗期通知》中关于精神类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笔者先对文件的历史背景和冲突的现实成因进行分析。
《医疗期通知》产生的历史背景。《医疗期通知》颁布的时间是1995年,当时劳动合同法(2008年)尚未颁布,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还非常不完善,尤其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劳动者,如果医疗期限过短,用工单位一旦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将患病职工推向社会,将造成劳动者缺乏有效的社会和医疗保障;又因患病无法获得新的劳动机会,进而陷入丧失新的获取医疗保障可能的困境,故而《医疗期通知》将患有严重疾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期限规定为24个月的较长固定期限,且规定了经批准还可进一步延长。但由于该文件系劳动部颁发的部门通知,在内容规定上缺乏立法审查的严谨性,采用了较为粗放、简单的方式对通俗的疾病名称进行了列举,故而造成了在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分歧。
分歧冲突加剧的现实成因。《医疗期通知》产生年代早、文件规定简单,内容也严重滞后于社会、医疗水平的发展,造成了司法裁判中类案冲突的加剧。距离《医疗期通知》的出台已经过去了25年,由于现代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早期癌症、轻度精神疾病患者等大多数病情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治愈率较高,且即使解除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也能得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保障,如果再将该类疾病作为特殊疾病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无疑过度地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与患病程度不对等,不符合公平原则。与此同时,抑郁症等一批新类型精神类疾病又逐渐被社会认识,成为精神类疾病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简单地认为抑郁症、焦虑症未被《医疗期通知》列举,且简单认为病症达不到癌症、瘫痪的严重程度而不给予24个月医疗期,则不能实现实质的公平,也不利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故笔者认为,结合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的发展,人民法院在认定特殊疾病标准时,不能机械地以癌症、精神病、瘫痪三种疾病作为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疾病是否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需要长期治疗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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