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资兴市某镇某村村民李某某,女,87岁,生活不能自理,与前夫张某甲生育四儿一女(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前夫张某甲因病1966年去世后,李某某改嫁到资兴市某镇某b村,与王某甲组建新的家庭,又生育一儿一女(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于上世纪70年代去世后,李某某便将王某乙、王某丙一起带到李某某前夫原来的家中共同生活,并与前夫生育的四儿一女共同抚养王某乙、王某丙,在子女长大成家后,李某某跟小儿子王某乙共同生活。2016年李某某摔跤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李某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由王某乙和王某丙兄妹共同护理。
2017年12月份,王某乙在没有和其他同母异父兄弟姐姐商量沟通的情况下,外出打工,导致母亲李某某没有亲属护理照顾。就如何护理照顾老人的问题,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产生了纠纷。纠纷发生后,部分当事人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多次调解未能成功。2018年元月,资兴市普降大雪,李某某在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再次将情况向村调委会反映,村调委会请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持调解该纠纷,1月4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冒着大雪步行赶到李某某家实地走访和调查。经过调查走访,发现李某某老人家庭纠纷的主要焦点集中在李某某的日常生活由谁护理照顾这个问题上。李某某前后两次婚姻,涉及的家庭子女较多,李某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认为王某乙和王某丙是靠母亲李某某和同母异父的兄姐抚养成人,现在母亲生活不能自理了,应该由王某乙和王某丙兄妹两人赡养。而王某乙因小孩读书家庭经济困难,必须出外打工维持生活,无法在家照管老人,王某丙又嫁出去了,另有家庭负担,王某乙和王某丙认为张家兄弟姐妹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
调解员经分析后认为:
第一,李某某的七个子女都是李某某亲生的,依据《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兄姐抚养弟妹也是法律义务,不能由此免除赡养母亲的义务,李某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提出母亲应该由王某乙和王某丙兄妹两人赡养是不予支持的。李某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对母亲不管不问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构成遗弃罪。
第二,王某乙在不与其他兄弟姐妹商量的情况下外出打工,弃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李某某于不顾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的规定,也有悖伦理道德。
调解员逐个深入李某某子女家中,从情、理、法等方面对李某某子女进行走访和劝说,并先后组织了两次调解,第一次调解围绕李某某护理这一矛盾焦点展开,李某某七个子女中有六个子女已成家,但各有各的家庭负担,居住又分散,只有大儿子张某乙没有成家住敬老院。张某乙虽然住敬老院,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安排大儿子张某乙照管老人比较合适。另外李某某自己有养老保险金和部分积蓄,基本生活费有保障,但长期的护理费则需由李某某的子女摊派,因安排张某乙照顾李某某,则由其他六个子女负担。当天上午第一次调解对李某某的护理、照顾问题达成了协议,老人李某某的护理、照顾问题暂时得到解决,但六个子女对支付护理费的具体金额问题仍存在争议,老人李某某今后的护理费负担问题并未解决。当天下午,调解员又邀请该村调委会主任,以及熟悉李某某家情况的村小组组长继续做李某某子女的工作,希望大家能相互体谅做出适当让步,最终解决问题。
第二次调解主要是围绕李某某护理费负担问题进行。调解员在第一次调解的基础上,针对王某乙外出打工时没有把李某某名下的存款单交出来而引起兄弟姐妹不信任的情况,反复做王某乙的工作,让其交出了李某某名下的存款单,在此基础上促使王某乙的同胞兄妹做出了让步,同意李某某的护理费由张某乙的同胞兄妹与王某乙的同胞兄妹各负担一半,李某某由大儿子张某乙护理,老人的所有积蓄和子女支付的护理费由村委会代为管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反复做李某某子女的工作,当事各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
一是李某某的养老生活费用,从李某某移民和民政养老金中开支,不需由兄弟姐妹负担。
二是张某乙以外的六个子女每月支付护理费300元给张某乙,由张某乙负责护理老人,护理费由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共负担50%,王某乙和王某丙共负担50%。
三是李某某因病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其他费用仍按第二条的约定各负担50%。
四是各兄弟姐妹支付的护理费由村委会保管,村委会按月付给张某乙。
五是张某乙从敬老院回家之前和有事不在家时,护理老人由兄弟轮流护理。
【案例点评】。
本纠纷涉及金额不大,但案件性质也有特别之处,一是涉及人数较多(五儿二女);二是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涉案当事人为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三是兄弟姊妹各自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四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观念比较淡薄。本纠纷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镇村调委会接到群众反映后,冒着下大雪的天气,在天寒地冻中行走一个多小时,赶到老人家里进行调解的行为感动了子女们,他们认为政府和调委会为了母亲的事这么关心,让他们感到内心愧疚。二是单位和部门的通力合作,此次调解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程参与外,综治办、司法所、民政办、老年办、村委会村小组等多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联动配合为矛盾纠纷成功调解打下基础。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大力宣传《婚姻法》《刑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
本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既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又修复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关系,还弘扬了赡养老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资兴市某镇某村村民李某某,女,87岁,生活不能自理,与前夫张某甲生育四儿一女(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前夫张某甲因病1966年去世后,李某某改嫁到资兴市某镇某b村,与王某甲组建新的家庭,又生育一儿一女(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于上世纪70年代去世后,李某某便将王某乙、王某丙一起带到李某某前夫原来的家中共同生活,并与前夫生育的四儿一女共同抚养王某乙、王某丙,在子女长大成家后,李某某跟小儿子王某乙共同生活。2016年李某某摔跤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李某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由王某乙和王某丙兄妹共同护理。
2017年12月份,王某乙在没有和其他同母异父兄弟姐姐商量沟通的情况下,外出打工,导致母亲李某某没有亲属护理照顾。就如何护理照顾老人的问题,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产生了纠纷。纠纷发生后,部分当事人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多次调解未能成功。2018年元月,资兴市普降大雪,李某某在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再次将情况向村调委会反映,村调委会请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持调解该纠纷,1月4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冒着大雪步行赶到李某某家实地走访和调查。经过调查走访,发现李某某老人家庭纠纷的主要焦点集中在李某某的日常生活由谁护理照顾这个问题上。李某某前后两次婚姻,涉及的家庭子女较多,李某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认为王某乙和王某丙是靠母亲李某某和同母异父的兄姐抚养成人,现在母亲生活不能自理了,应该由王某乙和王某丙兄妹两人赡养。而王某乙因小孩读书家庭经济困难,必须出外打工维持生活,无法在家照管老人,王某丙又嫁出去了,另有家庭负担,王某乙和王某丙认为张家兄弟姐妹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
调解员经分析后认为:
第一,李某某的七个子女都是李某某亲生的,依据《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兄姐抚养弟妹也是法律义务,不能由此免除赡养母亲的义务,李某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提出母亲应该由王某乙和王某丙兄妹两人赡养是不予支持的。李某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对母亲不管不问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构成遗弃罪。
第二,王某乙在不与其他兄弟姐妹商量的情况下外出打工,弃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李某某于不顾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的规定,也有悖伦理道德。
调解员逐个深入李某某子女家中,从情、理、法等方面对李某某子女进行走访和劝说,并先后组织了两次调解,第一次调解围绕李某某护理这一矛盾焦点展开,李某某七个子女中有六个子女已成家,但各有各的家庭负担,居住又分散,只有大儿子张某乙没有成家住敬老院。张某乙虽然住敬老院,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安排大儿子张某乙照管老人比较合适。另外李某某自己有养老保险金和部分积蓄,基本生活费有保障,但长期的护理费则需由李某某的子女摊派,因安排张某乙照顾李某某,则由其他六个子女负担。当天上午第一次调解对李某某的护理、照顾问题达成了协议,老人李某某的护理、照顾问题暂时得到解决,但六个子女对支付护理费的具体金额问题仍存在争议,老人李某某今后的护理费负担问题并未解决。当天下午,调解员又邀请该村调委会主任,以及熟悉李某某家情况的村小组组长继续做李某某子女的工作,希望大家能相互体谅做出适当让步,最终解决问题。
第二次调解主要是围绕李某某护理费负担问题进行。调解员在第一次调解的基础上,针对王某乙外出打工时没有把李某某名下的存款单交出来而引起兄弟姐妹不信任的情况,反复做王某乙的工作,让其交出了李某某名下的存款单,在此基础上促使王某乙的同胞兄妹做出了让步,同意李某某的护理费由张某乙的同胞兄妹与王某乙的同胞兄妹各负担一半,李某某由大儿子张某乙护理,老人的所有积蓄和子女支付的护理费由村委会代为管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反复做李某某子女的工作,当事各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
一是李某某的养老生活费用,从李某某移民和民政养老金中开支,不需由兄弟姐妹负担。
二是张某乙以外的六个子女每月支付护理费300元给张某乙,由张某乙负责护理老人,护理费由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共负担50%,王某乙和王某丙共负担50%。
三是李某某因病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其他费用仍按第二条的约定各负担50%。
四是各兄弟姐妹支付的护理费由村委会保管,村委会按月付给张某乙。
五是张某乙从敬老院回家之前和有事不在家时,护理老人由兄弟轮流护理。
【案例点评】。
本纠纷涉及金额不大,但案件性质也有特别之处,一是涉及人数较多(五儿二女);二是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涉案当事人为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三是兄弟姊妹各自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四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观念比较淡薄。本纠纷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镇村调委会接到群众反映后,冒着下大雪的天气,在天寒地冻中行走一个多小时,赶到老人家里进行调解的行为感动了子女们,他们认为政府和调委会为了母亲的事这么关心,让他们感到内心愧疚。二是单位和部门的通力合作,此次调解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程参与外,综治办、司法所、民政办、老年办、村委会村小组等多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联动配合为矛盾纠纷成功调解打下基础。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大力宣传《婚姻法》《刑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
本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既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又修复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关系,还弘扬了赡养老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