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天津市东丽区某小区的居民王某前几年失去老伴,2017年唯一的儿子又因病去世。儿子去世前,王某与女儿一起生活,后为照顾生病的儿子搬进儿子家居住。儿子去世后,儿媳刘某希望王某搬走,但王某提出儿子婚前买房时资助了12万元钱,自己享有继承权,拒绝搬出。王某与刘某同住期间分歧越来越多,矛盾逐渐升级。最近,儿媳刘某经常在家里摔砸物件,大嚷大叫,王某遂想要回自己的份额,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并要求王某立即搬出自己的家。王某自己没有生活来源,只得靠女儿接济,于是找到天津市东丽区某街道办事处信访办,街信访办根据王某的情况将该纠纷导入天津市东丽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取得王某同意的前提下,与其儿媳刘某联系,刘某承认婆婆王某讲的事实,她表示自己也很苦恼,也想尽快解决此事,当即表示同意调解。
经了解,王某在给儿子12万元钱买房时虽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但此项钱款儿媳刘某是认可的。调解员决定将调解突破口定在儿媳刘某身上。调解员告知刘某,即便其丈夫已经去世,但刘某与王某的婆媳关系并没有改变,从法理从人情来讲都应尽作子女的赡养责任。
从法律上讲,现居住的房屋所有权由王某的儿子所有,指出当事人的现下情况属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指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王某和刘某享有继承权,同时解读了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告知李某,王某不仅有权继承,且因其现在年迈、生活困难,王某还应该多分一些。从情理方面,调解员劝说刘某,王某当初拿出的12万元钱给儿子买房用,是出于母亲对儿子儿媳的祝福,如今痛失儿子的老人想要回自己的份额自己养老也是正当诉求。调解员劝导刘某设身处地思考,体谅丈夫的离去对于刘某和王某的巨大打击,王某老年丧子,她的痛苦更是别人不可比拟的,离去的丈夫更不想看到最亲近的两个人互不理解、互相伤害。
调解员经过了几次苦口婆心的劝解,刘某最终同意与王某坐在一起协商,经过两次调解工作,婆媳双方终于对房屋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刘某与王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约定,儿媳刘某支付给婆婆王某人民币45万元,王某配合刘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2、儿媳刘某需支付给婆婆王某的人民币45万元分两次付清,2018年8月底前给付22万元,王某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儿媳刘某后,将23万元余款付清。
3、儿媳刘某同意每个月带孩子至少看望王某一次。
为确保双方利益互不受损,在订立本协议后,婆媳二人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案例点评】。
本案例属于访调对接成功调解的案例,案情虽并不复杂,但属于现今社会的普遍现象,老人经济条件不好,孤苦无依,孩子先于自己过世后,出现老无所依现象。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引导当事人采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倡导当事人尊老爱老养老,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纠纷,也使老人晚年生活有了保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一桩即将走入诉讼的信访纠纷真正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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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天津市东丽区某小区的居民王某前几年失去老伴,2017年唯一的儿子又因病去世。儿子去世前,王某与女儿一起生活,后为照顾生病的儿子搬进儿子家居住。儿子去世后,儿媳刘某希望王某搬走,但王某提出儿子婚前买房时资助了12万元钱,自己享有继承权,拒绝搬出。王某与刘某同住期间分歧越来越多,矛盾逐渐升级。最近,儿媳刘某经常在家里摔砸物件,大嚷大叫,王某遂想要回自己的份额,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并要求王某立即搬出自己的家。王某自己没有生活来源,只得靠女儿接济,于是找到天津市东丽区某街道办事处信访办,街信访办根据王某的情况将该纠纷导入天津市东丽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取得王某同意的前提下,与其儿媳刘某联系,刘某承认婆婆王某讲的事实,她表示自己也很苦恼,也想尽快解决此事,当即表示同意调解。
经了解,王某在给儿子12万元钱买房时虽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但此项钱款儿媳刘某是认可的。调解员决定将调解突破口定在儿媳刘某身上。调解员告知刘某,即便其丈夫已经去世,但刘某与王某的婆媳关系并没有改变,从法理从人情来讲都应尽作子女的赡养责任。
从法律上讲,现居住的房屋所有权由王某的儿子所有,指出当事人的现下情况属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指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王某和刘某享有继承权,同时解读了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告知李某,王某不仅有权继承,且因其现在年迈、生活困难,王某还应该多分一些。从情理方面,调解员劝说刘某,王某当初拿出的12万元钱给儿子买房用,是出于母亲对儿子儿媳的祝福,如今痛失儿子的老人想要回自己的份额自己养老也是正当诉求。调解员劝导刘某设身处地思考,体谅丈夫的离去对于刘某和王某的巨大打击,王某老年丧子,她的痛苦更是别人不可比拟的,离去的丈夫更不想看到最亲近的两个人互不理解、互相伤害。
调解员经过了几次苦口婆心的劝解,刘某最终同意与王某坐在一起协商,经过两次调解工作,婆媳双方终于对房屋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刘某与王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约定,儿媳刘某支付给婆婆王某人民币45万元,王某配合刘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2、儿媳刘某需支付给婆婆王某的人民币45万元分两次付清,2018年8月底前给付22万元,王某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儿媳刘某后,将23万元余款付清。
3、儿媳刘某同意每个月带孩子至少看望王某一次。
为确保双方利益互不受损,在订立本协议后,婆媳二人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案例点评】。
本案例属于访调对接成功调解的案例,案情虽并不复杂,但属于现今社会的普遍现象,老人经济条件不好,孤苦无依,孩子先于自己过世后,出现老无所依现象。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引导当事人采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倡导当事人尊老爱老养老,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纠纷,也使老人晚年生活有了保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一桩即将走入诉讼的信访纠纷真正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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