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1975年3月出生,家住山东省单县徐寨镇张河口村。王某,1975年10月出生,家住山东省单县曹庄乡赵庄村。张某与王某于2018年1月经人介绍相互认识,两人相处约1个月时间后,彼此感觉良好,2018年2月1日,决定按农村习俗举行见面仪式。双方见面当日,张某亲手将38000元现金交付到王某手中,张某的亲属交付王某现金3000元,故王某实际收取张某家现金41000元。同时王某还收取了张某家礼品一宗。双方订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曾共同生活,后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矛盾,张某遂决定取消婚约,终止恋爱关系,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款。但王某不仅对张某避而不见还严词拒绝返还彩礼款。为凑齐彩礼款,张某已是债台累累,这对于他本就不富裕的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张某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又苦于手头拮据,一时难以拿出诉讼费用。
2018年4月10日,张某来到山东省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事情经过,希望援助中心能给予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审查了张某所提交的材料,认为其符合援助案件受理的条件和范围,决定受理并指派单县郭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周传安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张某取得联系,于2018年4月11日下午在办公室接待了张某,经过详谈,对案情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承办人赶往张某所在村庄,向其邻居、近亲属及媒人了解张某与王某相处情况,并向举行见面仪式时在场的亲属、邻居核实了当日给予彩礼情况,对于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了详细记录。
2018年5月3日,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如实做了陈述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某返还彩礼款;诉讼费由王某负担。王某辩称:认可收到张某给予的彩礼款41000元,但双方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责任在于张某,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承办人围绕争议焦点积极举证,并发表了详实的代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予的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系婚约彩礼纠纷,给予彩礼后,双方既未缔结婚姻关系,也未共同生活,张某给予王某彩礼,是为日后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双方结婚不成时,王某应当返还,因此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合理合情。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彩礼款38000元王某应当返还,而张某的近亲属给予王某的3000元是带有亲情性质的赠与,可不予返还。即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18年6月4日,单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38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法律关系及法律条文的适用也非常清晰,办理看似简单,但若对此类案件特有的要点没能充分把握,最终的结果也会不尽人意。
首先,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如“定钱”“过门礼”“见面礼”等都属于法律所谓的“彩礼”范畴。但在日常生活中,男方在热恋中往往会赠与女方各种礼物或者负责女方的生活日常支出等,但这些支出只能算作是赠予,不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查范围之列。
其次,彩礼的返还以婚约是否解除为主要判断依据。几乎所有的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均会作出类似的抗辩,诸如对方主动提出分手、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分手等,这类抗辩一般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在调解环节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按照立法本意,婚约解除的条件一旦成就,彩礼的存在也就丧失了依据,理应返还。
再次,证据的收集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胜诉起到重要作用。一般的婚约财产纠纷中,经常见到只有一部分财产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只能证明部分事实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无法形成证据链。例如礼金的给付,由于是现金,一般很难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其数额和是否给付,通常需要照片、证人等各种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来完成。面对此种情况,律师如何充分收集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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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975年3月出生,家住山东省单县徐寨镇张河口村。王某,1975年10月出生,家住山东省单县曹庄乡赵庄村。张某与王某于2018年1月经人介绍相互认识,两人相处约1个月时间后,彼此感觉良好,2018年2月1日,决定按农村习俗举行见面仪式。双方见面当日,张某亲手将38000元现金交付到王某手中,张某的亲属交付王某现金3000元,故王某实际收取张某家现金41000元。同时王某还收取了张某家礼品一宗。双方订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曾共同生活,后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矛盾,张某遂决定取消婚约,终止恋爱关系,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款。但王某不仅对张某避而不见还严词拒绝返还彩礼款。为凑齐彩礼款,张某已是债台累累,这对于他本就不富裕的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张某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又苦于手头拮据,一时难以拿出诉讼费用。
2018年4月10日,张某来到山东省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事情经过,希望援助中心能给予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审查了张某所提交的材料,认为其符合援助案件受理的条件和范围,决定受理并指派单县郭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周传安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张某取得联系,于2018年4月11日下午在办公室接待了张某,经过详谈,对案情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承办人赶往张某所在村庄,向其邻居、近亲属及媒人了解张某与王某相处情况,并向举行见面仪式时在场的亲属、邻居核实了当日给予彩礼情况,对于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了详细记录。
2018年5月3日,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如实做了陈述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某返还彩礼款;诉讼费由王某负担。王某辩称:认可收到张某给予的彩礼款41000元,但双方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责任在于张某,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承办人围绕争议焦点积极举证,并发表了详实的代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予的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系婚约彩礼纠纷,给予彩礼后,双方既未缔结婚姻关系,也未共同生活,张某给予王某彩礼,是为日后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双方结婚不成时,王某应当返还,因此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合理合情。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彩礼款38000元王某应当返还,而张某的近亲属给予王某的3000元是带有亲情性质的赠与,可不予返还。即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18年6月4日,单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38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法律关系及法律条文的适用也非常清晰,办理看似简单,但若对此类案件特有的要点没能充分把握,最终的结果也会不尽人意。
首先,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如“定钱”“过门礼”“见面礼”等都属于法律所谓的“彩礼”范畴。但在日常生活中,男方在热恋中往往会赠与女方各种礼物或者负责女方的生活日常支出等,但这些支出只能算作是赠予,不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查范围之列。
其次,彩礼的返还以婚约是否解除为主要判断依据。几乎所有的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均会作出类似的抗辩,诸如对方主动提出分手、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分手等,这类抗辩一般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在调解环节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按照立法本意,婚约解除的条件一旦成就,彩礼的存在也就丧失了依据,理应返还。
再次,证据的收集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胜诉起到重要作用。一般的婚约财产纠纷中,经常见到只有一部分财产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只能证明部分事实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无法形成证据链。例如礼金的给付,由于是现金,一般很难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其数额和是否给付,通常需要照片、证人等各种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来完成。面对此种情况,律师如何充分收集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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